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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春秋左傳注

查禁理由:核其注釋文字之內容,依第二條(匪酋匪幹作品、匪偽出版物)查禁。

楊伯峻的《春秋左傳注》臺灣翻印本,一九八二年六月遭查禁。

認定與法源。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一年六月十四日〔71〕隆徹字第二○九七號函認定:臺北市南昌路源流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出版、藍清水發行、楊伯峻著作之《春秋左傳注》一書(上下二冊,七十一年三月初版、四月再版),「核其注釋文字之內容」,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 第二條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七一教五字第四七○五七號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清繳。

援用的是第二條,不是第三條各款。 第二條規範的是「匪酋、匪幹之作品或譯著及匪偽之出版物一律查禁」——看的是出處與作者身分,不是內容有沒有問題。楊伯峻(1909-1992)當時在中國大陸,《春秋左傳注》一九八一年由北京中華書局出版,臺灣本係翻印;查禁的著眼點在此。⚠️ 公文寫了一句「核其注釋文字之內容」,看似對內容有所認定,但未指出任何一處注釋、任何一句文字,也未說明何處構成問題。同期援用第二條的查禁函多半連這句都不寫(見庫內 《花間集校》),⚠️ 本件多出這一句的緣故公文未載,本輪不推測。

出版者是庫內反覆出現的查禁對象。 源流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在本件之後半年內至少另有兩次同類處分,全部援用第二條:

書名 警總函 教育廳函 法源
本書(春秋左傳注) 71.6.14〔71〕隆徹字第2097號 71.6.23 七一教五字第47057號 第 2 條、第 8 條
花間集校(李一氓校注) 71.12.3〔71〕隆徹字第4584號 71.12.16 七一教五字第85055號 第 2 條、第 8 條
中國歷代詩人選集(詩經選等四種) 72.5.20〔72〕隆徹字第1887號 72.6.3 七二教五字第53989號 第 2 條、第 8 條

本件是三者中最早的一次,且是三者中唯一著錄了發行人(藍清水)與版次(三月初版、四月再版)的一件。⚠️ 公文未載該社的地址在本件(南昌路)與後兩件(泰順街)不同的緣故,可能是遷址、也可能是不同的登記地,本輪不推測。

從初版到查禁不到三個月。 七十一年三月初版、四月再版、六月十四日警總函查禁——再版與查禁之間只隔約兩個月,可見該書在市面上曾有相當的銷路。

⚠️ 解禁年份未明:本輪來源為查禁公文,未見解禁紀錄,故 yearUnbanned 留空。

創作者
楊伯峻
查禁年份
1982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及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一年夏字第七十五期・臺灣省政府・1982-06-30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七一教五字第四七○五七號),廳長黃昆輝。主旨:「查禁楊伯峻著『春秋左傳注』一書,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一年六月十四日隆徹字第二○九七號函辦理。二、由臺北市南昌路,源流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出版,藍清水發行,楊伯峻著作之「春秋左傳注」一書(上下二冊,七十一年三月初版,四月再版),經核其注釋文字之內容,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三、函請清查報繳。⚠️ 法條「第二條」的數字位於欄末換行處,已裁切放大至六倍確認為二橫(第二條),非第三條。⚠️ 本件援用第二條卻仍寫了「核其注釋文字之內容」一句,與同期援用第二條的公文(如《花間集校》)通例不同,惟未指出任何具體處所。同一版面另載考選部委辦試務有關監場工作注意事項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