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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蓬萊島

蓬萊島週刊;系列並用《鐘鼓樓》《鐘鼓鑼》《蓬萊島叢刊》《西北雨》《西北雨叢刊》《東北風》《蓬萊島叢書》《蓬萊人》《宋家王朝系列》《蓬萊島特刊》等刊名

查禁理由:江詩菁引錄的查禁理由用語包括「內容嚴重混淆視聽,影響民心士氣」等;系列前身《鐘鼓樓》第一期因刊載「高雄事件特輯」遭查禁。

黨外雜誌,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二日創刊於臺北,發行人黃天福、社長陳水扁、總編輯李逸洋(創刊時另有黃森松)。創刊號標舉「台灣的黨外、黨外的台灣」,並明言承續《美麗島》:「《蓬萊島》就是《美麗島》。《美麗島》上承《台灣政論》,下啟《鐘鼓樓》、《鐘鼓鑼》,在黨外言論的傳承上,如一燈點百千燈,燈燈相傳直到永遠。」

本刊是黨外雜誌中被查禁比率最高的一份。 據彭琳淞統計(江詩菁引錄),自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二日起的一年一個月內,系列共出刊 52 期,其中 50 期被查禁,查禁率高達 98%

系列前身即遭查扣。 《鐘鼓樓》月刊創刊號一九八○年九月一日出刊,「於印刷廠遭查扣,隨即遭停刊」,僅出一期。黃天福自述,一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五萬多份還在平版機上印刷,完全沒有裝訂的紙張、樣版和底稿,統統被全副武裝的幾百名情治人員『搶走』」。江詩菁論文附錄的〈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另載,《鐘鼓樓》第一期(1980.8)因刊載「高雄事件特輯」,「內容嚴重混淆視聽,影響民心士氣」,違反「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處分為查禁。續辦的《鐘鼓鑼》月刊(1983.1~10)之後,方於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二日再創《蓬萊島》系列週刊。

「備胎雜誌」策略。 為因應查禁與停刊,系列輪流以多個登記刊名接續出刊,期數連續計算。依江詩菁表 2-3-7,先後使用《蓬萊島》《蓬萊島叢刊》《西北雨》《西北雨叢刊》《鐘鼓鑼》《東北風》《蓬萊島叢書》《蓬萊人》《宋家王朝系列》,至一九八五年七月十六日總第 52 期,另有一九八七年八月十日的《蓬萊島特刊》。發行人與社長亦隨之更換(藍美津、鍾文良、藍世聰、賴品撰等)。

查扣手法前移到印製端。 江詩菁指出,一九八四至八五年是查禁黨外雜誌最頻繁的時期,以警備總部為主的黨政軍查禁隊伍施行「春風專案」「中興專案」進行掃蕩;因查禁原為事後處分、雜誌既已出刊便影響查扣效果,審查單位遂往印刷廠、裝訂廠、書報攤監視查扣,「所以有些工廠便因此不敢承接生意;書報攤不敢販賣或只賣熟客」。

另有司法追訴:「蓬萊島案」。 江詩菁表 1-3-8 記本案起於該刊「文指馮滬祥以翻譯代替著作」,馮滬祥控告黃天福等三人毀謗罪。江詩菁並指當局「針對雜誌的內容對負責人進行『處置』,以毀謗罪的文字獄為壓制手段之一」。⚠️ 本輪來源未載該案的判決結果與刑期,故不記述。

⚠️ 本條目的範圍與限制:所記為系列整體遭查禁的情形,非單一期別。 50 期被查禁的逐期期別與各自理由本輪未取得——江詩菁論文附錄〈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逐期列有篇章、原因與法源,但本輪僅讀取其中數頁,未逐列轉錄。 yearBanned 記系列首度遭查禁的一九八四年(前身《鐘鼓樓》則早在一九八○年即遭查扣)。

逐期查禁紀錄(本輪補齊)。 上段所記「50 期被查禁的逐期期別與各自理由本輪未取得」,已由 #473 逐列轉錄該附錄補上一部分——該表列有本系列十二期:

刊名・期號 時間 禁刊篇章與理由 法源 處分
鐘鼓樓 第一期 1980.8 刊載「高雄事件特輯」,內容嚴重混淆視聽 第 3 條第 6、7 款 查禁
鐘鼓鑼 第一卷五期 1983.5(依公報原件訂正,原表作 1983.6) 〈臺灣、日出、菜命〉、〈臺灣人的悲曲與夢想〉等文,內容歪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扣押(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鐘鼓鑼 第八期 1983.9 〈台灣之命運〉等文,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鐘鼓鑼 第十期 1983.11 〈燃燒吧!火鳥〉、〈還我美麗島〉、〈用政見來檢驗黨外的黨性〉、〈國民黨在臺灣的統治哲學〉、〈國民黨的特務本質〉等文,內容嚴重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蓬萊島 第一期 1984.6 內容蓄意扭曲事實,挑撥分化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扣押
蓬萊島 第三期 1984.7 內容蓄意扭曲事實 第 3 條第 6 款同第 8 條(依公報原件訂正,原表作第 6、7 款) 查禁(依公報原件訂正,原表作扣押)
蓬萊島 第四期 1984.7 內容蓄意扭曲事實 第 3 條第 6 款同第 8 條(依公報原件訂正,原表作第 6、7 款) 扣押
蓬萊島叢刊 第二期 1984.7 內容蓄意扭曲近代史實,挑撥分化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扣押
蓬萊島叢刊 第三期 1984.8 「封面故事」內容涉及詆毀元首 第 3 條第 4、6、7 款同第 8 條 扣押
蓬萊島叢刊 第四期 1984.8 「封面故事」內容蓄意扭曲事實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扣押
蓬萊島叢刊 第五期 1984.8 內容蓄意扭曲事實,挑撥分化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扣押
蓬萊島叢刊 第七期 1984.8 內容蓄意扭曲事實 第 3 條第 6 款同第 8 條(依公報原件訂正,原表作第 7 款) 扣押

一手佐證與三處訂正(臺灣省政府公報)。 上表其中十一列已取得公報原件核對:

期別 警總函字號 江詩菁表 公報原件 核對結果
鐘鼓鑼 第一卷五期 72.5.21 隆徹字第1920號 〈台灣、日出、菜命〉、〈台灣人的悲曲與夢想〉等文/3 條 6、7 款同 8 條/扣押 〈臺灣、日出、菜命〉、〈臺灣人的悲曲與夢想〉等文,內容歪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3 條 6、7 兩款及 8 條/扣押 相符(⚠️ 時間與異體字有出入,見下)
鐘鼓鑼 第八期 72.8.22 隆徹字第3349號 〈台灣之命運〉等文/3 條 6、7 款同 8 條/查禁 同左,理由另作「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3 條 6、7 兩款及 8 條/查禁 相符
鐘鼓鑼 第十期 72.10.21 隆徹字第4243號 五篇篇名/3 條 6、7 款及 8 條/查禁 同左,理由另作「內容嚴重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3 條 6、7 兩款及 8 條/查禁 相符
蓬萊島 第一期 73.6.11 隆徹字第2321號 內容蓄意扭曲事實,挑撥分化/3 條 6、7 款/扣押 文稿內容蓄意扭曲事實,挑撥分化,嚴重淆亂視聽/3 條 6、7 兩款及第 8 條/扣押 相符
蓬萊島 第三期 73.6.27 隆徹字第2554號 內容蓄意扭曲事實/3 條 6、7 款/扣押 文稿內容蓄意扭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第 3 條第 款及第 8 條/查禁 ⚠️ 款次與處分別均不符
蓬萊島 第四期 73.7.14 隆徹字第28322號 內容蓄意扭曲事實/3 條 6、7 文稿內容蓄意扭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第 3 條第 款及第 8 條 ⚠️ 款次不符
蓬萊島叢刊 第二期 73.7.20 隆徹字第29333號 內容蓄意扭曲近代史實,挑撥分化/3 條 6、7 款 文稿內容蓄意扭曲近代史實,挑撥分化,嚴重淆亂視聽/3 條 6、7 款及 8 條 相符
蓬萊島叢刊 第三期 73.7.24 隆徹字第29663號 「封面故事」內容涉及詆毀元首/3 條 4、6、7 款 「封面故事」專欄所載諸文,部分內容涉及詆譭國家元首,淆亂視聽、挑撥分化/3 條 4、6、7 款及 8 條 相符
蓬萊島叢刊 第四期 73.8.1 隆徹字第31124號 「封面故事」內容蓄意扭曲事實/3 條 6、7 款 「封面故事」專欄所載部分文稿內容蓄意扭曲事實,挑撥分化/3 條 6、7 款及 8 條 相符
蓬萊島叢刊 第五期 73.8.13 隆徹字第33279號 內容蓄意扭曲事實,挑撥分化/3 條 6、7 款 同左/3 條 6、7 款及 8 條 相符
蓬萊島叢刊 第七期 73.8.23 隆徹字第34423號 內容蓄意扭曲事實/第 3 條第 7 內容蓄意扭曲事實/第 3 條第 款及第 8 條 ⚠️ 款次不符

《鐘鼓鑼》第一卷第五期已據公報原件核對(本輪),篇名、款次與處分別均相符。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72〕隆徹字第一九二○號函指該刊本期刊載〈臺灣、日出、韮菜命〉、〈臺灣人的悲曲與夢想〉等文,「內容歪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依同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 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扣押其出版物;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二年六月三日七二教五字第五三九九二號函轉。原件另補上該表所無的理由文字與函字號。

⚠️ 時間欄依原件訂正為 1983.5。 江詩菁附錄該列記為 1983.6,但警總作成處分的日期是七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教育廳函轉才在六月三日)。該表其餘各列所記的時間,比對已核對的各件後可見記的是處分作成的月份而非函轉月份 (如《鐘鼓鑼》第八期記 1983.9、警總函為 72.8.22——⚠️ 該列同樣早一個月,惟本輪未就其餘各列逐一回頭比對,故僅訂正本列、不推論全表)。上表該列的時間因此已訂正為 1983.5。

⚠️ 一處異體字差異:〈臺灣、日出、韮菜命〉。 該表作「菜命」,原件作「菜命」(「韮」為「韭」的異體字)。原件此處已裁切放大確認。⚠️ 這是異體字之差、非誤植,兩者所指相同;本條目上方的江詩菁表列從該表原文、核對表與出處從原件,差異記於此。⚠️ 該文的內容本輪無從得知——篇名字面難以索解,公文亦未說明,故不推測。

⚠️ 本件的處分別為扣押,與該表相符。 這也讓本系列已核對的十一件中,處分別出入僅《蓬萊島》第三期一處。

⚠️ 第七期的法條款次以原件為準(第六款)。 江詩菁附錄該列記為「第 7 款」,而臺灣省政府公報所刊教育廳函明載「第三條第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這是轉錄過程的誤植——該表自陳係整理自國史館史料彙編,屬第三層轉錄,與公文原件不符時應以原件為準。上表「蓬萊島叢刊 第七期」該列的款次因此已訂正。

⚠️ 《蓬萊島》第四期的款次同樣以原件為準(第六款)。 江詩菁附錄該列記為「第 3 條第 6、7 款」,公報所刊教育廳函(七三教五字第五四四○九號)則明載「第三條第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只有第六款、無第七款。上表該列的款次因此亦已訂正。這是本系列第二處款次誤植——兩處都是原表多記或誤記款次,方向一致,可以推測是同一種轉錄疏失。

⚠️ 《蓬萊島》第三期有兩處不符,其中處分別的差異最值得注意。 原表該列記「第 3 條第 6、7 款/扣押」,公報原件則明載「第三條第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 款次少一款,處分別也不同。查禁與扣押在戒嚴時期是兩種不同的處分(扣押指尚在裝訂廠未發行即遭禁,查禁是公開發行後才禁止發行),原表把本期記成扣押,會讓人以為本期同前後各期一樣是在印製端被攔下,但原件顯示它是發行後才遭查禁的。上表該列的款次與處分別因此均已訂正。

⚠️ 這是本系列第三處款次誤植(第三期、第四期、叢刊第七期)。三處的方向一致——原表都比原件多記了款次,且三處都涉及第七款。這個規律性強到不像逐筆手誤,較可能是轉錄時對某一段落套用了同一組款次。⚠️ 反過來說,已核對的十列中有七列相符,原表整體仍是可用的,只是遇到款次時要以原件為準。

⚠️ 另有一處理由文字的落差(不算誤植,但值得記):原表《蓬萊島》第四期只記「內容蓄意扭曲事實」,原件實作「蓄意扭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蓬萊島叢刊第二期亦同,原件比原表多出「嚴重淆亂視聽」一句。原表對理由普遍作了節錄,讀該表時要知道它不是逐字全文。

⚠️ 十二列遠少於「50 期被查禁」:該附錄不是本系列的完整查禁清單,彭琳淞統計的 50 期仍缺其餘各期的期別與理由。⚠️ 一九八四年六月以後處分別以「扣押」為主(尚在裝訂廠、未發行即遭禁),與上段所述查扣前移到印製端的做法相對應。但不是全部——《蓬萊島》第三期依公報原件是「查禁」(原表誤記為扣押,見上),可見印製端攔截並非每期都攔得到。

⚠️ 與庫內《鐘鼓樓》條目的關係:庫內另有一筆 《鐘鼓樓(雜誌)》 條目,係依楊秀菁《臺灣戒嚴時期的新聞管制政策》建檔,記同一份《鐘鼓樓》第一期(1980.8)查禁案,並附臺灣省政府公報的公告期別。兩筆講的是同一份刊物:本條目視其為《蓬萊島》系列的前身,該條目則獨立記述。是否合併留待人工判斷,本輪僅雙向註明,不逕自刪除任一筆。

創作者
黃天福(發行人)、陳水扁(社長)、李逸洋(總編輯)
創作年份
1984
查禁年份
1984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夏字第五十八期・臺灣省政府・1983-06-08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三日七二教五字第五三九九二號),廳長黃昆輝。主旨:「『鐘鼓鑼』雜誌第一卷第五期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5.21 隆徹字第一九二○號函辦理。二、該刊本期刊載「臺灣、日出、韮菜命」、「臺灣人的悲曲與夢想」等文,內容歪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扣押其出版物。✅ 篇名、款次與處分別均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函字號與理由文字。⚠️ 時間欄依原件訂正:該表作 1983.6,警總作成處分實為 72.5.21(教育廳函轉才在 6.3)。⚠️ 篇名原件作「韮菜命」,該表作「韭菜命」,屬異體字,已裁切放大確認。⚠️ 本件的 sysid(E0711580)本輪抓取時遭站方 HTTP 429 擋下,未能單獨取得;所據影像為同版面《西遊記之旅》(E0711579)的第二頁——該件公文跨兩頁,本件完整刊於其次頁。同一版面另載《西遊記之旅》查禁函與省政府關於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條文的轉發函。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2.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冬字第二十九期・臺灣省政府・1983-11-07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二日七二教五字第五八八二五號)。主旨:「『鐘鼓鑼』雜誌第十期內容不妥,經依法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10.21(72)隆徹字第四二四三號函知:該刊本期刊載「燃燒吧!火鳥」、「還我美麗島」、「用政見來檢驗黨外的黨性」、「國民黨在臺灣的統治哲學」、「國民黨的特務本質」等文,內容嚴重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五篇篇名、款次與處分別均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原件另載理由文字「內容嚴重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為該表所無,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 一次點名五篇文章,是本系列各案中最多的一件。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3.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秋字第六十五期・臺灣省政府・1983-09-14
    頁五,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九月五日七二教五字第五六六七三號),副廳長代理廳長陳漢強。主旨:「『鐘鼓鑼』雜誌第八期內容不妥,經依法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8.22(72)隆徹字第三三四九號函辦理。二、該刊本期刊載「臺灣之命運」等文,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 篇名、款次與處分別均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原件另載理由文字「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為該表所無,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 本件的教育廳函由副廳長代理廳長陳漢強署名,與同批各件的廳長黃昆輝不同。同一版面另載農林廳關於獸醫師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主計處七十四年度總預算書表格式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4. 宰制與反抗:兩大報系與黨外雜誌之文化爭奪戰(1975~1989)・江詩菁,國立臺南師範學院台灣文化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稻鄉出版社 2007 出版)・2004
    印刷頁 51:引彭琳淞統計,《蓬萊島》系列自 1984-06-12 起一年一個月內共出刊 52 期、50 期被查禁,查禁率 98%,為黨外雜誌中最高;並記 1984~85 年警總為主的查禁隊伍施行「春風專案」「中興專案」,查扣前移至印刷廠、裝訂廠、書報攤。印刷頁 103(表 2-3-7《蓬萊島》雜誌系列出刊表):逐列刊名、類型、出刊期間、期數、發行人、社長、總編輯,含《鐘鼓樓》1980.9.1「於印刷廠遭查扣,隨即遭停刊」。印刷頁 51(表 1-3-8 黨外雜誌受處置事例表):「蓬萊島案 文指馮滬祥以翻譯代替著作,馮滬祥控告黃天福等三人毀謗罪」。上列各表江詩菁自稱轉引自彭琳淞〈黨外雜誌與台灣民主運動〉頁 42~46、61~62
  5. 宰制與反抗:兩大報系與黨外雜誌之文化爭奪戰(1975~1989)附錄〈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同上,論文附錄・2004
    印刷頁 249。表格四欄「雜誌/期號・時間/禁刊篇章、原因與法源/懲罰」。《鐘鼓樓》第一期(1980.8)列:「刊載『高雄事件特輯』 內容嚴重混淆視聽,影響民心士氣,違反『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 3 條第 6、7 款」,懲罰欄記「查禁」。⚠️ 該附錄逐期列表橫跨印刷頁 249 以下數頁,本輪僅讀取部分頁面,未逐列轉錄
  6. 發行人的話:燃燒的火鳥-美麗島・黃天福,《鐘鼓鑼》月刊第 9 期刊頭・1983-09
    江詩菁印刷頁 103 註 91 引錄。黃天福自述 1980-08-21《鐘鼓樓》創刊號遭查扣經過:「五萬多份還在平版機上印刷,完全沒有裝訂的紙張、樣版和底稿,統統被全副武裝的幾百名情治人員『搶走』」。⚠️ 本輪未取得該刊原件,係經江詩菁轉引
  7. 發行人的話:蓬萊島就是美麗島・黃天福,《蓬萊島》週刊第 1 期刊頭・1984-06-12
    江詩菁印刷頁 103 註 92 引錄創刊號宣示:「《蓬萊島》就是《美麗島》。《美麗島》上承《台灣政論》,下啟《鐘鼓樓》、《鐘鼓鑼》,在黨外言論的傳承上,如一燈點百千燈,燈燈相傳直到永遠。」⚠️ 本輪未取得該刊原件,係經江詩菁轉引
  8. 宰制與反抗:兩大報系與黨外雜誌之文化爭奪戰(1975~1989)附錄〈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逐列轉錄・江詩菁,國立臺南師範學院台灣文化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稻鄉出版社 2007 出版)・2004
    印刷頁 249、251-252(PDF 頁 256、258-259),本系列佔 12 列(鐘鼓樓 1、鐘鼓鑼 3、蓬萊島 3、蓬萊島叢刊 5)。該表表末自載「整理自 薛化元等編《新聞自由(1961~1987)》台北:國史館,2002,頁 365~509」——溯源鏈為官方查禁公文→國史館史料彙編→本表,屬第三層轉錄。全表 102 列、36 種雜誌。其中《鐘鼓鑼》第一卷第五期、第八期、《蓬萊島》第一、三、四期與蓬萊島叢刊第二、三、四、五、七期共十列已另據公報原件核對(連同先前已核對的《鐘鼓鑼》第十期,共十一列);《蓬萊島》第三期(款次與處分別)、第四期(款次)與蓬萊島叢刊第七期(款次)三處不符並依原件訂正,《鐘鼓鑼》第一卷第五期另訂正時間欄(該表作 1983.6,警總處分實為 72.5.21),見以下各筆。⚠️ 該表的時間欄記的似是處分作成的月份而非函轉月份,本輪僅就已核對的該列訂正,未回頭逐列比對全表
  9.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秋字第四十期・臺灣省政府・1984-08-16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十日七三教五字第五八五○四號)。主旨:「『蓬萊島』叢刊第四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知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8.1(73)隆徹字第三一一二四號函知,該刊本期「封面故事」專欄所載部分文稿內容蓄意扭曲事實,挑撥分化,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同一版面另載《開拓週刊》第三期、《臺灣廣場》第八期查禁函。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10.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秋字第五十期・臺灣省政府・1984-08-28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七三教五字第六○六七五號)。主旨:「『蓬萊島』叢刊第五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知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8.13(73)隆徹字第三三二七九號函知,該刊本期部分文稿內容蓄意扭曲事實,挑撥分化,嚴重淆亂視聽,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11.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秋字第五十九期・臺灣省政府・1984-09-07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三十日七三教五字第六二二八三號)。主旨:「『蓬萊島』叢刊第七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知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8.23(73)隆徹字第三四四二三號函知,該刊本期部分文稿內容蓄意扭曲事實,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 款次為「第六款」,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第 7 款」不符,本條目以原件為準。同一版面另載《薪火》週刊第七期查禁函。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12.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秋字第二十五期・臺灣省政府・1984-07-30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七三教五字第五四四○九號)。主旨:「『蓬萊島』雜誌第四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知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7.14(73)隆徹字第二八三二二號函知,該刊本期部分文稿內容,蓄意扭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 款次為「第六款」,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第 3 條第 6、7 款」不符,本條目以原件為準。同一版面另載千秋評論叢書 34《不老、不死、尸》查禁函。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13.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秋字第二十八期・臺灣省政府・1984-08-02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七三教五字第五五二一八號)。主旨:「『蓬萊島』叢刊第二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知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7.20(73)隆徹字第二九三三三號函知,該刊本期部分文稿內容,蓄意扭曲近代史實,挑撥分化,嚴重淆亂視聽,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理由與款次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14.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秋字第三十五期・臺灣省政府・1984-08-10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三日七三教五字第五六七三三號)。主旨:「『蓬萊島』叢刊第三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知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7.24(73)隆徹字第二九六六號函知,該刊本期「封面故事」專欄所載諸文,其部分內容涉及詆譭國家元首,淆亂視聽、挑撥分化,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四、六、七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理由與款次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15.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夏字第七十五期・臺灣省政府・1984-06-29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六月二十日七三教五字第四七三二七號)。主旨:「『蓬萊島』週刊第一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知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6.11(73)隆徹字第二三二一號函知,該刊本期部分文稿內容,蓄意扭曲事實,挑撥分化,嚴重淆亂視聽,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款次與處分別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 本件在國圖著錄上另有自己的 sysid E1005635(案由標題即「『蓬萊島』週刊第1期經依規查禁」),與《關懷雜誌》第三十一期(E1005634)同一版面、送出同一張掃描圖;本筆的 url 用的是先取得的 E1005634。本件先前係判讀 E1005634 的同版面時發現,其後取得 E1005635 再次核對,內容一致。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16.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秋字第十一期・臺灣省政府・1984-07-13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六日七三教五字第五○五八七號)。主旨:「『蓬萊島』雜誌第三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6.27(73)隆徹字第二五五四號函知,該刊本期部分文稿內容,蓄意扭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 款次為「第六款」、處分別為「查禁」,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第 3 條第 6、7 款」「扣押」**均不符**,本條目以原件為準。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