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雲(雜誌)
查禁理由:創刊號刊載〈陳菊釋後,初吐心聲〉等二文,公然作歪曲事實之報導;第三期部分文稿內容公然作歪曲事實之報導;第十一期刊載〈蘇治洋的心聲〉一文,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
本刊已知遭查禁三次,且創刊號即遭查禁:
| 期號 | 時間 | 理由 | 法源 | 處分 |
|---|---|---|---|---|
| 創刊號 | 1979.7 | 刊載〈陳菊釋後,初吐心聲〉及〈談「反共義士」與「自由義士」的區別〉二文,公然作歪曲事實之報導,足以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 | 第 3 條第 6 款同第 8 條 | 查禁 |
| 第三期 | 1979.8 | 該誌部分文稿內容,公然作歪曲事實之報導,足以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 | 第 3 條第 4、6 兩款同第 8 條 | 查禁 |
| 第十一期 | 1980.11 | 刊載〈蘇治洋的心聲〉一文,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 | 第 3 條第 6、7 兩款同第 8 條 | 查禁 |
✅ 創刊號一案為本輪依公報原件補入,是本刊已知最早的一次查禁。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八年〔68〕謙旺字第二四五九號函認定該號刊載〈陳菊釋後,初吐心聲〉以及談「反共義士」與「自由義士」的區別二文,「公然作歪曲事實之報導,足以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核已違反 第三條第六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六十八年七月三日六八教五字第四七七九○號函轉,並「函請清查報繳」。
✅ 「創刊號即遭查禁」把本刊的性質定住了。 原條目曾記「本刊是否屬黨外雜誌,本輪來源未載,不逕行歸類」。 創刊號點名的兩篇文章——陳菊出獄後的訪談, 以及對「反共義士/自由義士」用語的辨析——題材本身就是黨外議題。 ⚠️ 惟公文仍未使用「黨外」一詞,本條目據此補上相關 tag, 但不逕稱本刊為黨外雜誌。
⚠️ 創刊號與第三期的款次不同。 創刊號只援引第六款,第三期則為第四、六兩款—— 兩案的理由句幾乎一字不差(均作「公然作歪曲事實之報導,足以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款次卻不同。⚠️ 何以如此,公文未載,不推測。
⚠️ 「陳菊釋後」指的是何次釋放,公文未載。 陳菊為黨外運動者,該文標題顯示其時甫獲釋;⚠️ 惟釋放的原因、時點與本刊的關係, 公報原件均未記載,本輪不推測。
✅ 第三期一案為本輪依公報原件補入。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八年八月三日〔68〕謙旺字第三○六四號函認定該期「部分文稿內容,公然作歪曲事實之報導,足以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核已違反第三條第四、六兩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六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六八教五字第六○一七○號函轉,並「函請清查報繳」。
⚠️ 兩次查禁的款次不同,且第三期援引了第四款。 第十一期用的是第六、七兩款,第三期則是第四、六兩款——第四款在本批公文中對應的是「歪曲事實之報導」一類認定(同批《中國報導》亦以第三、六款認定「歪曲事實」),與第十一期純粹的「淆亂視聽」不同。⚠️ 第四款的條文內容本輪來源未載,不推測。
⚠️ 兩次查禁之間本刊是否另有遭處分的期數,本輪來源未載。 第三期(1979.8)與第十一期(1980.11)之間相隔八期,其間各期的情形不詳。
第十一期的認定與法源。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69〕隆徹字第五○七五號函認定:《青雲雜誌》第十一期刊載〈蘇治洋的心聲〉一文,「其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由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清查報繳。
⚠️ 教育廳函的日期與字號本輪未取得。 本件公文在所抓影像上自「主旨」起始,其函頭(受文者、發文日期、字號、廳長署名)在前一頁,而該頁的 sysid 另屬《訪名人談國是》一案,本輪未及抓取。 依 SOP 不推測,故此處只記警總函的日期與字號,教育廳那一段從缺。
⚠️ 公文只點名一篇文章,卻援用了兩款。 第六款是「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第七款是「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公文的理由句只寫了第六款的文字,沒有任何一句對應第七款。這與同批《訪名人談國是》 「理由與款次配套」的情形相反,屬於款次多於理由的一型。⚠️ 第七款所據為何,公文未載,不推測。
⚠️ 〈蘇治洋的心聲〉的作者、內容與「蘇治洋」其人,本輪來源均未載。 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裁切放大確認為「蘇治洋」三字。⚠️ 「蘇治洋」是人名、抑或筆名,本輪無從判斷,不推測。
⚠️ 本刊的創刊年月、發行人、社長與性質,兩件公文均未載,故 creator、yearCreated 留空。⚠️ 本刊是否屬黨外雜誌,本輪來源未載,不逕行歸類——公文本身並未使用該類標籤。✅ 本刊被查禁的期數不只第十一期——本輪已補入更早的第三期與創刊號(見上表)。⚠️ 解禁年份未明:本輪來源為查禁公文,未見解禁紀錄,故 yearUnbanned 留空。
- 查禁年份
- 1979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創刊號與第三期:「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創刊號)、第三條第四、六兩款(第三期);第十一期:同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均依同法第八條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八年秋字第八期頁三,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七月三日六八教五字第四七七九○號),廳長施金池。主旨:「『青雲』雜誌創刊號,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68 謙旺字第二四五九號函辦理。二、該誌刊載「陳菊釋後,初吐心聲」以及談「反共義士」與「自由義士」的區別二文,公然作歪曲事實之報導,足以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本件為本刊已知最早的一次查禁,且是創刊號即遭查禁,比原條目所載的第三期(1979.8)更早。✅ 本件點名兩篇文章,其中〈陳菊釋後,初吐心聲〉為陳菊出獄後的訪談,題材屬黨外議題。⚠️ 本件只援引第三條第六款,而第三期一案為第四、六兩款,兩案理由句幾乎一字不差而款次不同,何以如此公文未載。⚠️ 「陳菊釋後」所指何次釋放,公文未載。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衛生處函(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用語修正)、臺灣省政府函(修正所得稅法條文)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九年冬字第五十五期頁四,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 **發文日期與字號本輪未取得**,見下)。主旨:「青雲雜誌第十一期,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69.11.22 隆徹字第五○七五號函辦理。二、該誌刊載「蘇治洋的心聲」一文,其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希清查報繳。⚠️ **公文只點名一篇文章、理由句只寫了第六款的文字,卻援用第六、七兩款**——第七款「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在理由句中沒有任何對應,屬款次多於理由的一型。⚠️ 篇名「蘇治洋的心聲」原件字跡清晰,已裁切放大確認;該文作者、內容與「蘇治洋」其人本輪來源未載。⚠️ 本刊的創刊年月、發行人與性質公文未載。⚠️ 本件的 sysid 為 E0744384,其第一頁與《訪名人談國是》查禁函(E0744383)為同一版面、送出同一張掃描圖(PNG 指紋相同),惟本案的公文在第二頁,非單純重複,故另行建檔。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函(臺灣省營造工程工料價格指數)、臺灣省物資局函(訂定物資供應配售業務處理要點)等無關公文。⚠️ **本件影像自「主旨」起始,教育廳函的函頭(受文者、發文日期、字號、廳長署名)在前一頁**,而前一頁的 sysid 另屬《訪名人談國是》一案,本輪未及抓取,故教育廳函的日期與字號從缺,不推測。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八年秋字第五十二期頁五,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六八教五字第六○一七○號),廳長施金池。主旨:「轉知『青雲』雜誌第三期,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八、八、三謙旺字第三○六四號函辦理。二、該誌部分文稿內容,公然作歪曲事實之報導,足以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四、六兩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本件為本刊已知最早的一次查禁,比原條目所載的第十一期(1980.11)早一年三個月,且款次不同(第四、六兩款,非第六、七兩款)。⚠️ 兩次查禁之間本刊是否另有遭處分的期數,本輪來源未載。⚠️ 本件的 sysid(E0750970)與同版面《新醫療法和中草藥》(E0750969)各自獨立,但站方送出同一張掃描影像;同一版面另載《大軍壓境——議會政治危機》查禁案(見庫內該條目)。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