捨我其誰
捨我其誰——桃園政壇選壇內幕
查禁理由:內容歪曲事實,分化團結,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足以影響民心士氣與危害社會治安
余金來著、余長全發行,1981 年 11 月 5 日初版,二十四開本平裝一冊、二二二頁。書名全稱《捨我其誰——桃園政壇選壇內幕》。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1981 年 11 月 6 日以隆徹字第 4555 號函查禁本書—— 出版隔天就查禁,是本書所收各案中間隔最短的一件(前一項紀錄是《選舉立法始末記》的十天)。
認定用語與同年秋季的《望春風》《寧為黨外》同套(含「分化團結」一組)。
⚠️ 公函未援引任何條款,僅稱「依法應予查禁」,故 legalBasis 留空。同書附錄二把本案的查禁原因記為「三6、7」,但那是整理者的歸類、不是公函文字。
✅ 本案已取得第二個獨立來源:臺灣省政府公報原件(本輪),且它證實了「未援引任何條款」這一點。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年十一月十一日七○教五字第八五三一八號函轉知:「『捨我其誰』一書,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依法取締,並扣押其出版物」,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0.11.6 隆徹四五五五號函辦理;說明段記「余金來著『捨我其誰』一書(二十四開、平裝一冊、二二二頁,發行者……)」。
| 欄位 | 廖為民轉錄的警總函 | 臺灣省政府公報原件 | 核對結果 |
|---|---|---|---|
| 警總函字號 | 隆徹字第 4555 號 | 隆徹四五五五號 | ✅ 相符 |
| 著者 | 余金來 | 同左 | ✅ 相符 |
| 版式 | 二十四開本、平裝一冊、二二二頁 | 同左 | ✅ 相符 |
| 處分 | 依法應予查禁,並扣押其出版物 | 依法取締,並扣押其出版物 | ✅ 相符(措辭略異) |
| 款次 | 未援引 | 未援引 | ✅ 兩份來源一致 |
✅ 「公函未援引任何條款」由第二個來源獨立證實。
本條目原先只憑廖為民一書的轉錄作此判斷,legalBasis 因而留空;公報原件同樣通篇未列第三條的任何一款、也未提第八條。
兩份互不相關的來源在同一點上一致,這個留空因此是有把握的,不是資料闕漏。
⚠️ 該書附錄二所記的「三6、7」確係整理者的歸類,兩份原始文件都沒有這句。
⚠️ 本案屬民國七十年十一月上旬「不列款次」的一批。 庫內另有兩件同期同樣未援引款次者: 《中流》第三期(警總 70.11.3 隆徹第 4498 號)與 《高雄論壇》第一九○期(警總 70.11.10 隆徹字第 4651 號)——三件的函號相近(4498、4555、4651),都發於同月上中旬。⚠️ 是否為該段期間的作業慣例,樣本仍少,不遽下結論。⚠️ 對照之下,同期《中流》第二期(70.10.28 隆徹字第 4423 號)與《春潮雜誌》創刊號(70.11.5 隆徹字第 4525 號)都明列了款次—— 可見「不列款次」不是全面性的,同一段期間兩種寫法並存。
⚠️ 公報原件的本件公文在版面上被切斷。 本件與《春潮雜誌》創刊號同版面,說明段記到「發行者:」即到頁緣, 發行者姓名與其後文字未見於本輪取得的影像。⚠️ 該書轉錄的發行人為余長全,本輪原件無從核對這一項。⚠️ 本件在國圖的 487 筆清單中未單獨立案(案由歸於《春潮雜誌》),故其續頁不在本輪取件範圍內。
- 創作者
- 余金來
- 創作年份
- 1981
- 查禁年份
- 1981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年冬字第三十八期頁四,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一月十一日七○教五字第八五三一八號),廳長施金池。主旨:「『捨我其誰』一書,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依法取締,並扣押其出版物,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警備總司令部 70.11.6 隆徹四五五五號函辦理。二、余金來著「捨我其誰」一書(二十四開、平裝一冊、二二二頁,發行者:……)。✅ **本件是本條目的第二個獨立來源**——原先所據為廖為民《美麗島後的禁書》對警總函的逐字轉錄(該書自陳非檔案原件)。✅ **警總函字號、著者、版式(含二二二頁)與處分別均與該書轉錄相符。** ✅ **最重要的是:本件同樣通篇未援引任何條款**,既未列第三條的任何一款、也未提第八條——「公函未援引任何條款」一節因此由兩份互不相關的來源獨立證實,本條目 legalBasis 留空是有把握的判斷,而非資料闕漏;該書附錄二所記的「三6、7」確係整理者的歸類。⚠️ **本件公文在版面上被切斷**:說明段記到「發行者:」即到頁緣,發行者姓名與其後文字未見於本輪影像,故無從核對該書所記的發行人余長全。⚠️ 本件在國圖的 487 筆清單中未單獨立案(該版面的案由歸於《春潮雜誌》第一卷第一期),其續頁不在本輪取件範圍內。⚠️ 本件與同期《中流》第三期(隆徹第 4498 號)、《高雄論壇》第一九○期(隆徹字第 4651 號)同屬民國七十年十一月上中旬「不列款次」的一批,三件函號相近;惟同期《中流》第二期與《春潮雜誌》創刊號則明列款次,兩種寫法並存。同一版面另載《春潮雜誌》第一卷第一期查禁函與臺灣省政府法規委員會國家賠償金請撥書格式等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美麗島後的禁書第 22 章(章首方框,印刷頁 223)逐字轉錄查禁公函全文。附錄二〈本書介紹之「查禁圖書」相關資料〉載本書 24 開、222 頁、自印、70.11.5 出版,查禁原因欄記「三6、7」——頁數與公函所載「二二二頁」一致;⚠️ 出版者欄記「自印」,章首與公函則記發行人為余長全
-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隆徹字第4555號函一手:查禁公函全文,含主旨與說明(版式「二十四開本、平裝一冊、二二二頁」、發行者余長全、認定用語「內容歪曲事實,分化團結,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足以影響民心士氣與危害社會治安,依法應予查禁,並扣押其出版物,函請清查報繳」)——⚠️ **未援引管制辦法任何條款**。由廖為民《美麗島後的禁書》第 22 章章首方框逐字轉錄。⚠️ 本輪所據為該書的轉錄,非檔案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