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流(雜誌)
查禁理由:第三期刊載《代議士》雜誌創刊號已遭查禁的文稿。
一九八○年代初期的黨外雜誌。第三期因刊載《代議士》雜誌創刊號已查禁文稿而遭查禁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公告)。
這是黨外雜誌「移形換位」手法的代表案例之一:許多被查禁的言論改頭換面、在別的刊物或合訂本中再度呈現在讀者面前——同類例子還有《深耕》雜誌把多篇被查禁的文章以第一、二卷合訂本的方式再出版,以及《誰是蔣經國的接班人?》一書收納《縱橫》月刊和《前進》週刊已被查禁的文章。
但這條路已被法規預先堵住:一九七九年四月一日修正的《出版法施行細則》增訂第三十一條「各類出版業翻印、模仿或抄襲查禁之出版品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以違反出版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論」,專為處理「已被查禁的文章以借屍還魂的方式再出現」而設,因此這類再出版一律再度遭查禁。
✅ 查禁機關已據公報原件補上(2026-08-24)。 作成處分的是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年十一月三日隆徹第四四九八號函),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年十一月十一日〔70〕教五字第八四六二五號)函轉。原先留空的 authority
據此填入。
⚠️ 但 legalBasis 那一欄要打個折。 公報原件的說明逐字為「該刊轉載『代議士』雜誌創刊號已查禁文稿,散佈不實文字,內容荒謬,嚴重混淆視聽,蓄意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及為叛徒有利宣傳,影響民心士氣,危害社會治安,依法應予查禁」——
通篇沒有援引任何條款,既未提《出版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也未如同時期其他公文那樣列出《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的款次。
本條目 legalBasis 所記的《出版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出自楊秀菁對這類「重刊已查禁文章」案件的制度分析,不是本件公文的明文。兩者並存於此,是因為那個分析仍然成立且有解釋力,但讀者應知道原件沒這麼寫。
逐期查禁紀錄(江詩菁附錄)。 〈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列有本刊兩期,補上了本條目原本只知第三期的部分:
| 期號 | 時間 | 理由 | 法源 | 處分 |
|---|---|---|---|---|
| 第二期 | 1981.11 | 散佈不實文字,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且蓄意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 第 3 條第 6、7 兩款,同第 8 條 | 查禁(原表懲罰欄空白,本輪依公報原件補上,見出處) |
| 第三期 | 1981.11 | 轉載《代議士》雜誌已查禁文稿,散佈不實文字,內容荒謬,蓄意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及為叛徒有利宣傳 | 依法查禁 | 查禁 |
兩期同在一九八一年十一月。第三期那列的理由逐字提到「轉載《代議士》雜誌已查禁文稿」——庫內另有《代議士》條目,兩筆的關聯即在此。
✅ 第二期已據公報原件核對(本輪),並補上原表空白的處分欄:查禁。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年十月二十八日〔70〕隆徹字第四四二三號函指該刊第二期「散佈不實文字,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且蓄意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核已違反同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依同法第八條規定,應予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年十一月四日七○教五字第八一二三九號函轉。
| 江詩菁附錄 | 公報原件 | 核對結果 | |
|---|---|---|---|
| 理由 | 散佈不實文字,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且蓄意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 逐字相同 | ✅ 相符 |
| 款次 |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 第 3 條第 6、7 兩款,同第 8 條 | ✅ 相符 |
| 處分 | (空白) | 查禁 | ✅ 補上 |
⚠️ 這是本流程首次補上該表的一個空白欄位,而非訂正一個錯誤欄位。 該表對本刊第二期的懲罰欄原本留白——不是記錯,是沒有記;公報原件明載「應予查禁」。空白與錯誤是兩種不同的缺口:錯誤會誤導,空白則讓讀者無從判斷該期究竟受了什麼處分、甚至無從確定它是否真的受過處分。
⚠️ 兩期的法源寫法不同,值得對照。 第二期(本輪原件)明確援用
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第八條;第三期(庫內另一筆原件)則
通篇未援引任何條款,只寫「依法應予查禁」。
同一份刊物、相隔六天的兩件公文,一件列了款次、一件沒列。
⚠️ 何以如此,公文未說明,本輪不推測。⚠️ 這也表示本條目 legalBasis 欄所記的《出版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楊秀菁的制度分析)與第二期無關——第二期的公文明白援用的是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
⚠️ 第二期的查禁在第三期之前,且理由與「轉載已查禁文稿」無關。 第二期依警總 70.10.28 函查禁、第三期依 70.11.3 函查禁—— 相隔僅六天。第三期的理由是轉載《代議士》創刊號的已查禁文稿,第二期則無此情節,是獨立的內容認定。⚠️ 換言之,本刊連續兩期被禁,兩次的事由並不相同。
⚠️ 第二期與《望春風》同一批。 本件依據的警總函(70.10.28 隆徹字第四四二三號)與庫內《望春風》 (蔡憲崇著,警總同日 70.10.28 隆徹字第四三七四號)同日核定,兩件的教育廳函字號亦僅差一號(八一二三九與八一二三八),且同一版面併載——同批函轉。
- 查禁年份
- 1981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出版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翻印、模仿或抄襲查禁之出版品,以違反出版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論)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年冬字第三十三期頁七至八,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一月四日七○教五字第八一二三九號),廳長施金池。主旨:「『中流』半月刊第二期,內容嚴重不妥,經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0.10.28 隆徹字第四四二三號函辦理。二、該刊第二期散佈不實文字,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且蓄意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依同法第八條規定應予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補上江詩菁附錄該列空白的處分欄:查禁**——該表對第二期的懲罰欄原本留白,非記錯而是未記。✅ 理由與款次兩欄則與該表逐字相符,並補上該表從不記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 **本件明確援用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第八條,與同刊第三期(70.11.3 隆徹第四四九八號)通篇未援引任何條款的寫法不同**——同一刊物、相隔六天的兩件公文,一件列款次、一件不列。⚠️ 本條目 legalBasis 所記的《出版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係楊秀菁對第三期的制度分析,與本期無關。⚠️ 第二期的事由與「轉載已查禁文稿」無關,是獨立的內容認定。⚠️ 本件公文跨兩頁,主旨在前頁、說明全段在次頁,已逐頁核對。⚠️ 同一版面併載《望春風》(蔡憲崇著)查禁函,警總同日 70.10.28 隆徹字第四三七四號、教育廳七○教五字第八一二三八號,兩件僅差一號,係同批函轉。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戒嚴時期的新聞管制政策楊秀菁著,第四章〈黨外運動時期〉印刷頁177;記《中流》雜誌第三期刊載《代議士》創刊號已查禁文稿,並記依《出版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這類再出版「當然再度嚐到被查禁的命運」。該條的增訂經過見印刷頁174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年冬字第三十九期頁一一,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一月十一日〔70〕教五字第八四六二五號),廳長施金池。主旨:「『中流』半月刊第三期,內容嚴重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辦理。」說明:一、依警備總司令部 70.11.3 隆徹第四四九八號函辦理。二、該刊轉載「代議士」雜誌創刊號已查禁文稿,散佈不實文字,內容荒謬,嚴重混淆視聽,蓄意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及為叛徒有利宣傳,影響民心士氣,危害社會治安,依法應予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本件未援引任何法條款次**——與江詩菁附錄第三期那一列的法源欄記「依法查禁」相合,但本條目 `legalBasis` 所記的《出版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係楊秀菁的制度分析,非本件明文。同一頁另有《青天白日開天闢地》扣押案。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宰制與反抗:兩大報系與黨外雜誌之文化爭奪戰(1975~1989)附錄〈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印刷頁 250(PDF 頁 257),本刊佔 2 列(第二期、第三期,均 1981.11)。全表 102 列、36 種雜誌。⚠️ 該表表末自載「整理自 薛化元等編《新聞自由(1961~1987)》台北:國史館,2002,頁 365~509」——溯源鏈為官方查禁公文→國史館史料彙編→本表,屬第三層轉錄。✅ **兩列至此全部核對完畢**:第二期(本輪)理由與款次逐字相符,**懲罰欄原為空白,已據公報原件補上「查禁」**;第三期的法源欄記「依法查禁」,與原件通篇未援引條款相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