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
台灣書籍查禁

書法入門指導

查禁理由:經認定係翻印匪偽出版物,有為共匪宣傳文字,內容不妥。

祝嘉的書法入門著作,莊嚴出版社出版,一九八三年七月遭查禁。 本書是由兩篇獨立文稿合訂而成的——公文載明它「集〈書學新論〉(計五九頁)與〈臨書叢談〉(計二○七頁)合成一冊」,這在同期的查禁公文裡並不常見:多數公文只寫書名與開本頁數,本件卻把構成該冊的兩篇篇名與各自頁數分別列出。

認定的兩層。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二年七月六日〔72〕隆徹字第二五六八號函認定: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一○○號莊嚴出版社出版之祝嘉著《書法入門指導》一書,「係翻印匪偽出版物,有為共匪宣傳文字,內容不妥」,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出版品的來源)、 第三條第三款(為匪宣傳)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二年七月十五日七二教五字第五五三八四號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清繳。

⚠️ 公文未指出書中哪一段文字構成「為共匪宣傳」,僅作概括認定。一部教人入門寫字的書何以如此,公文不交代,本輪亦未取得該書,故不推測。

與庫內兩筆沈尹默案是同一家出版社、同一組條款、同一個季節。 《談中國書法》同樣是莊嚴出版社(公文載地址為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一四○號)出版的書法著作,於同年九月二十日遭查禁,援用的也是第二條+第三條第三款;其後明文書局的《沈尹默論書叢稿》 再以「內容與已查禁之《談中國書法》完全相同」為由查禁。 三案合看,一九八三年下半年書法類著作連遭查禁,莊嚴出版社一家就佔兩筆,查禁的軸心都在作者身分與出版品來源,而不在書的內容講了什麼。⚠️ 兩案公文所載的莊嚴出版社門牌號碼不同(一○○號與一四○號),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放大確認,照錄不改;是遷址、分館或排印之誤,本輪無從判斷。

⚠️ 本輪未查證祝嘉其人。 公文以「匪偽出版物」相稱其原書,這是當時官方對中國大陸出版品的用語,非本條目的認定;其生平、〈書學新論〉與〈臨書叢談〉的原始出版情形,本輪來源均未載。

⚠️ 解禁年份未明:本輪來源為查禁公文,未見解禁紀錄,故 yearUnbanned 留空。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戒嚴時期因譯者身分查禁的譯作

創作者
祝嘉
查禁年份
1983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款及同辦法第八條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秋字第十八期・臺灣省政府・1983-07-21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十五日七二教五字第五五三八四號),廳長黃昆輝。主旨:「祝嘉著『書法入門指導』一書,內容不妥,經依法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7.6(72)隆徹字第二五六八號函辦理。二、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一○○號莊嚴出版社出版之祝嘉著「書法入門指導」一書,集「書學新論」(計五九頁)與「臨書叢談」(計二○七頁)合成一冊,係翻印匪偽出版物,有為共匪宣傳文字,內容不妥,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 同一版面另載朱光潛著《給青年的十二封信》查禁函(漢京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翻印本,警總 72.7.6〔72〕隆徹字第二五六七號),二者為連號的兩件;該件在國圖著錄上另有自己的 sysid E0712991,與本件同一版面、送出同一張掃描圖。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