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書籍查禁
說文解字敘講疏——中國文字學導論
查禁理由:內容嚴重不妥。
一九八三年遭查禁的中國文字學著作,查禁公文著錄為「向夏編寫」。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二年四月十一日隆徹字第一二六五號函知,該書「內容嚴重不妥」,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 第二條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並函請清查報繳;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七二教五字第五二五九九號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
⚠️ 本件援用的是第二條,不是慣見的第三條各款。 同一版面上另一件(《名人》雜誌第十二期,見《名人(雜誌)》)援用的就是第三條第六款。該辦法第二條規範的是共匪及附匪分子的出版品,第三條各款規範的則是內容違禁的一般出版品——兩者是不同的查禁理由類型。一本講《說文解字》的文字學導論援用第二條,指向的並非其內容政治敏感,而是該書的來歷:中國大陸出版品在臺重印或翻印,即使題材與政治無涉,也一律以第二條論處。同批公文中的 《中國新文藝大系/小說一、二、三集》 (郁達夫主編)同樣援用第二條,可以互證。
⚠️ 出版者、出版年與冊數公文皆未著錄。 查禁公文的體例只記書名、著者、理由與法條,這是本條目 yearCreated 與出版資訊留空的原因;本輪來源亦未載該書的版本來歷,故上段關於援用第二條之所以然的推斷是就法條結構與同批公文比對而得,非原件所明言。
- 創作者
- 向夏
- 查禁年份
- 1983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同法第八條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夏字第二十五期頁五,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七二教五字第五二五九九號),廳長黃昆輝。主旨:「向夏編寫『說文解字敘講疏—中國文字學導論』一書,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4.11 隆徹字第一二六五號函辦理。二、向夏編寫「說文解字敘講疏—中國文字學導論」一書,內容嚴重不妥,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三、函請清查報繳。⚠️ 本件援用第二條(匪偽出版品),非慣見的第三條各款;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放大確認。同一版面另載《名人》雜誌第十二期查禁函(sysid E0710511,站方另給案由但送出同一張掃描圖),及臺灣省政府教育廳關於立法委員劉碧良書面質詢建議各級學校加強家長會功能一案的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