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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名人(雜誌)

查禁理由:各期理由包括「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一九八〇年代前期的黨外雜誌。江詩菁附錄〈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列有本刊四期,被查禁的篇章多與黨外組黨主張、言論管制本身、選舉內幕有關:

期號 時間 禁刊篇章與理由 法源 處分
第七期 1982.10 〈應讓黨外組黨活動合理化〉等文,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篇名依公報原件補足,原表作〈應讓黨外組黨活動〉) 第 3 條第 6 款同第 8 條(依公報原件訂正,原表作第 6、7 款)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見出處)
第八期 1982.11 〈我對索忍尼辛感慨萬千〉、〈民意與終身職民意代表〉、〈如何以光復臺灣精神光復大陸〉等文,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影響民心士氣(該表未收本期,本輪依公報原件補入)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查禁(依公報原件建立,見出處)
第九期 1982.12 報禁、書禁、雜誌禁〉暨〈一樣清秋、兩種閒愁〉等文,內容嚴重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篇名二字依原件訂正,原表作「秋清」,見出處)
第十二期 1983.4 〈透視許信良競選絕招〉、〈中美麗島之夜始末〉等文 第 3 條第 6 款同第 8 條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第十四期 1983.6 孟絕子〈秦、隋、東晉、國民黨〉、〈五四之夜**—**給台大同學書〉、〈不愛江山愛美人〉等文,內容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影響民心士氣 第 3 條第 6、7 兩款同第 8 條(依公報原件訂正,原表作第 6 款)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第九期的〈報禁、書禁、雜誌禁〉一文因「淆亂視聽」被禁,是這批案例中頗具自我指涉意味的一則——討論查禁制度本身的文章,其下場即是被查禁

第十二期已據公報原件核對(本輪),逐欄相符。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二年四月十五日隆徹字第一三四〇號函指該刊本期刊登〈透視許信良競選絕招〉、〈臺中美麗島之夜始末〉等文,「內容嚴重不妥」,依同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七二教五字第五二七一二號函轉。✅ 篇名、款次與處分別三欄均與江詩菁附錄相符(原件作「臺中」、該表作「台中」,屬異體字;原件另有「等文」二字,表示被點名的不只這兩篇)。

⚠️ 第九期:篇名依原件訂正二字。 江詩菁附錄該列的第二篇作〈一樣秋清、兩種閒愁〉,公報原件(警總 71.12.14日隆徹字第四一七一號、教育廳 71.12.27 七一教五字第八六九二九號)明載〈一樣清秋、兩種閒愁〉,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放大確認。「清秋」是常見的詞語(清朗的秋天),與下句的「閒愁」對仗;該表的「秋清」則不成詞,屬轉錄時的字序顛倒。✅ 款次與處分別(查禁)與該表相符;原件的理由較該表多出「內容嚴重淆亂視聽」一句,上表該列已補入。

⚠️ 另有一期為該表所無:第八期,本輪已取得其查禁公文原件。 該期原先只能由同批公報中的《醫生論政》查禁函間接得知——該函載明該書「內容轉刊查禁有案原載『名人』雜誌第八期之『民意與終身職民意代表』一文」,可證第八期曾遭查禁,但第八期本身的函字號、款次與處分別當時無從得知,故未列入上表。

本輪取得第八期的查禁函原件,已補入上表。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隆徹字第四四一三號函指該刊第八期刊登〈我對索忍尼辛感慨萬千〉、〈民意與終身職民意代表〉、〈如何以光復臺灣精神光復大陸〉等文,「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影響民心士氣」,依同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 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七一教五字第八二八八一號函轉。

這件原件同時佐證了《醫生論政》查禁函的那句轉述——該函所稱「查禁有案」的〈民意與終身職民意代表〉一文,確實就列在第八期查禁函所點名的篇章之中。⚠️ 上表(依江詩菁附錄)原只有第七、九、十二、十四期四列,該表對本刊的涵蓋因此確有缺口,不只是列數不足。

第十四期已據公報原件核對(本輪),並訂正一處款次。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二年六月十三日〔72〕隆徹字第二二六七號函指該刊本期刊登孟絕子撰〈秦、隋、東晉、國民黨〉、〈五四之夜—給臺大同學書〉、〈不愛江山愛美人〉等文,「內容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影響民心士氣」,依同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七二教五字第五四七八三號函轉。

⚠️ 款次以原件為準:第六、七兩款,江詩菁附錄作第 6 款。 該表漏記第七款。第七款(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正對應原件理由中的「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一句——原件的理由文字與款次自洽,而該表既漏了款次、也未載理由文字,兩項缺漏是同一處轉錄疏失的兩面。上表該列已就地訂正。⚠️ 篇名、處分別則與該表相符:三篇篇名逐字相同(原件作「五四之夜**—** 給臺大同學書」,該表作「五四之夜**:**給台大同學書」,破折號與冒號之差),處分同為查禁。

authority 已據公報原件補上(本輪)。 作成處分的是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由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清繳——江詩菁附錄從不記載作成處分的機關,這是本條目 authority 原先留空的原因。⚠️ 上表僅餘第七期一列仍只有該表一個來源,未核對公文原件。

同一版面另載兩件查禁函《扯下法統的假面具》 與《關懷》雜誌第十八期(見《關懷(雜誌)》),三件同由教育廳於同日函轉。

⚠️ 上表為該附錄所列,非本刊遭處分的完整清單;本刊的創刊年月、發行人與社長本輪來源未載,故 creatoryearCreated 留空——公報原件同樣不載這些,查禁公文只記刊名與期別。

查禁年份
1982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或第六、七款,同法第八條(各期援用款次不同,見下表)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一年冬字第二十七期・臺灣省政府・1982-11-05
    頁一八,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七一教五字第七五九五二號),廳長黃昆輝。主旨:「『名人雜誌』第七期一書,內容嚴重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1.10.20 七一隆徹字第三九八九號函辦理。二、該刊第七期「應讓黨外組黨活動合理化」等文稿,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三、函請清查報繳。⚠️ **款次與江詩菁附錄不符**:該表作第 3 條第 6、7 款,原件明載僅第**六款**(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裁切放大確認),本條目以原件為準。⚠️ **篇名亦與該表不符**:該表作〈應讓黨外組黨活動〉,原件作〈應讓黨外組黨活動**合理化**〉——該表脫「合理化」三字,脫落後語意由「應讓黨外組黨」(主張組黨)變為近乎主張組黨活動本身,與原件所指的「合理化」訴求有別,已依原件補足。✅ 處分別(查禁)與該表相符。✅ 並補上該表從不記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及該表未載的理由文字。⚠️ 同一版面另載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增列木製欄間(Wooden Lintels/Ranma)准許進出口、及食用活河鯰等節貨品管制進口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2.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一年冬字第五十八期・臺灣省政府・1982-12-13
    頁六,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七一教五字第八二八八一號),廳長黃昆輝。主旨:「『名人』雜誌第八期,內容嚴重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1.11.23 隆徹字第四四一三號函辦理。二、該刊第八期「我對索忍尼辛感慨萬千」等文,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影響民心士氣,「民意與終身職民意代表」「如何以光復臺灣精神光復大陸」等文,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本期為江詩菁附錄所無**——該表只收第七、九、十二、十四期四列,本件是該表涵蓋缺口的直接證據。✅ **本件並佐證了庫內《醫生論政》查禁函的轉述**:該函稱〈民意與終身職民意代表〉一文「查禁有案」,本件確實把該文列在被點名的篇章之中。⚠️ 原件此處把三個篇名分寫於理由文字前後(「我對索忍尼辛感慨萬千」等文……「民意與終身職民意代表」「如何以光復臺灣精神光復大陸」等文),非本條目改寫。同一版面另載銓敘部與臺灣省政府人事處關於七十一年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注意事項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3.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夏字第七十五期・臺灣省政府・1983-06-29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七二教五字第五四七八三號),廳長黃昆輝。主旨:「『名人雜誌』第十四期,內容嚴重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6.13 隆徹字第二二六七號函辦理。二、該刊第十四期刊登孟絕子撰「秦、隋、東晉、國民黨」、「五四之夜—給臺大同學書」、「不愛江山愛美人」等文,內容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影響民心士氣,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 **款次與江詩菁附錄不符**:該表作第 3 條第 6 款,原件作第六、七兩款,本條目以原件為準——第七款正對應原件理由的「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一句,該表既漏款次也未載理由文字。✅ 三篇篇名與處分別與該表相符。✅ 並補上該表從不記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 本件主旨作「『名人雜誌』」,庫內條目名作《名人(雜誌)》。同一版面另載《扯下法統的假面具》與《關懷》雜誌第十八期兩件查禁函。⚠️ 本件的 sysid 在國圖著錄上為 E0712393,與 E0712391、E0712392 同一版面、送出同一張掃描圖。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4.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夏字第二十五期・臺灣省政府・1983-04-30
    頁五,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七二教五字第五二七一二號),廳長黃昆輝。主旨:「『名人』雜誌第十二期,內容嚴重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4.15 隆徹字第一三四○號函辦理。二、該刊第十二期「透視許信良競選絕招」、「臺中美麗島之夜始末」等文,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三、函請清查報繳。✅ 篇名、款次與處分別**三欄均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原件作「臺中」,該表作「台中」,屬異體字;原件另有「等文」二字),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 本件的 sysid 在國圖著錄上為 E0710511,與《說文解字敘講疏—中國文字學導論》(E0710510)同一版面、送出同一張掃描圖;同一版面另載該書查禁函。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5.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春字第二期・臺灣省政府・1983-01-05
    頁五,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七一教五字第八六九二九號),廳長黃昆輝。主旨:「『名人』雜誌第九期,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1.12.14日隆徹字第四一七一號函辦理。二、「名人」雜誌第九期刊載「報禁、書禁、雜誌禁」暨「一樣清秋、兩種閒愁」等文,內容嚴重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篇名與江詩菁附錄不符,已依原件訂正**:該表第二篇作「一樣秋清、兩種閒愁」,原件作「一樣清秋」,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放大確認——「清秋」為常見詞語且與「閒愁」對仗,該表屬字序顛倒。✅ 款次與處分別與該表相符;原件的理由多出「內容嚴重淆亂視聽」一句。✅ 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 本件的 sysid 在國圖著錄上為 D8300480,與《七十年代論戰柏楊》(D8300479)同一版面、送出同一張掃描圖;同一版面另載該書查禁函。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6. 宰制與反抗:兩大報系與黨外雜誌之文化爭奪戰(1975~1989)附錄〈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江詩菁,國立臺南師範學院台灣文化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稻鄉出版社 2007 出版)・2004
    印刷頁 250(PDF 頁 257),本刊佔 4 列;全表 102 列、36 種雜誌。⚠️ 該表表末自載「整理自 薛化元等編《新聞自由(1961~1987)》台北:國史館,2002,頁 365~509」——溯源鏈為官方查禁公文→國史館史料彙編→本表,屬第三層轉錄。**該表所列四列現已全數據公報原件核對完畢**——第十二期三欄全符;第九期一處篇名須訂正(「秋清」→「清秋」);第十四期款次須訂正為第六、七兩款;第七期(本輪)款次須訂正為僅第六款、篇名須補足為〈應讓黨外組黨活動合理化〉。⚠️ 四列中有三列須訂正,且四處訂正分屬篇名、款次兩類,可見該表對本刊的轉錄可靠度偏低。⚠️ 該表另未收第八期,本輪已取得該期查禁公文原件(見上),可證該表對本刊的涵蓋不只是列數不足,而是確有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