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懷(雜誌)
查禁理由:各期理由包括「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捏造事實,栽誣政府」、「歪曲事實」等。(原記「危害社會治安」係轉錄自江詩菁附錄第六期一列,已據公報原件訂正為「影響民心士氣」)
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由周清玉創刊的黨外雜誌,社長謝長廷,陳水扁、林正杰分別擔任法律與編輯顧問。周清玉身為政治犯(美麗島事件受刑人姚嘉文)的配偶,希望透過言論傳播力量爭取社會關注與奧援,本刊因而標榜人權,封面多以被捆綁的雙手和受刑人為主題,內容側重受刑人的人身自由,尤以美麗島事件受刑人為報導對象。第七期起因應現實壓力改版,增闢「李敖專欄」、訪問黨外人士,加入較多政治性內容。
本刊是黨外雜誌中未使用「備胎雜誌」的特例。 依江詩菁表 2-3-5,該刊自一九八一年十月至一九八五年六月始終以《關懷》單一刊名、月刊型態發行 1~74 期——「自《關懷》創刊號起,雖曾被查禁,但卻始終未被處停刊」,型態也從未改變。代價是無法像週刊化後的黨外雜誌那樣快速反映時事,對黨外輿論的影響力較小。
逐期查禁紀錄。 江詩菁附錄〈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列有本刊八期,是該表中列數最多的雜誌之一:
| 期號 | 時間 | 禁刊篇章與理由 | 法源 | 處分 |
|---|---|---|---|---|
| 第六期 | 1982.4 | 試刊刊載評介〈高雄事件案的軍法審判〉一文,其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 | 第 3 條第 6、7 兩款同第 8 條 |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見出處) |
| 第十一期 | 1982.11 | 〈他們還有人性嗎?〉、〈我只要一個平靜的囚犯生涯〉等文,捏造事實,栽誣政府,嚴重淆亂視聽 |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
| 第十八期 | 1983.6 | 〈仁愛莊的住戶〉等文,內容歪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 | 第 3 條第 6 款 |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
| 第二十期 | 1983.8 | 〈這個島上充滿着苦難〉、〈結合島內外的智慧與經驗〉等文,內容扭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 | 第 3 條第 6、7 款 |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
| 第二十三期 | 1983.11 | 刊載由台獨份子陳都簽署之〈世界台灣同鄉會聯合會〉函,內容不妥,違反國策 | 第 3 條第 5、6 款 | 扣押 |
| 第二十九期 | 1984.4 | 楊金海〈蒙難政治犯聲明書〉等文 | 第 3 條第 6、7 款 | 扣押(依公報原件訂正,原表作查禁) |
| 第三十期 | 1984.5 | 〈一個沒有笑容的台灣〉等文 | 第 3 條第 6、7 款 |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庫內《關懷雜誌》條目) |
| 第三十一期 | 1984.6 | 〈絕食總評〉、〈台灣的四大監獄〉等文 | 第 3 條第 6、7 款 | 扣押(依公報原件訂正,原表作查禁) |
被查禁的篇章幾乎全與政治犯與獄政有關(軍法審判、囚犯生涯、仁愛莊、絕食、四大監獄),與該刊的人權定位一致。
第十八期已據公報原件核對(本輪),逐欄相符。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二年六月九日〔72〕隆徹字第二二一五號函指該刊本期刊載〈仁愛莊的住戶〉等文,「內容歪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依同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七二教五字第五四六八五號函轉。 篇名、款次與處分別三者均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該表在本刊八列中對第十八期記的是單一第 6 款,與原件一致(同版面的《名人》雜誌第十四期則相反,該表漏了第七款,見該條目)。✅ 原件另載理由文字多出「嚴重淆亂視聽」一句,為該表所無,已補入上表。
⚠️ 〈仁愛莊的住戶〉一文本輪未取得。 「仁愛莊」為當時安置政治犯的處所之一,篇名與本刊關注獄政的定位一致,但該文的內容與作者公文未載,故不記述。
同一版面另載兩件查禁函:《扯下法統的假面具》 與《名人》雜誌第十四期,三件同由教育廳於七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函轉——警總這一波處分集中在同月上旬。
第二十期已據公報原件核對(本輪)。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二年八月五日〔72〕隆徹字第三○七四號函指該刊本期刊載〈這個島上充滿着苦難〉、〈結合島內外的智慧與經驗〉等文,「內容扭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依同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二年八月十八日七二教五字第五六二五八號函轉。 篇名、款次與處分別三者均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原件另載理由文字「內容扭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為該表所無。
第十一期已據公報原件核對(本輪),逐欄相符。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隆徹字第四二〇八號函指該刊本期刊載〈他們還有人性嗎?〉、〈我只要一個平靜的囚犯生涯〉等文,「捏造事實,栽誣政府,嚴重淆亂視聽」,依同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七一教五字第七九五〇五號函轉。✅ 篇名、款次與處分別三欄均與江詩菁附錄相符;原件另載理由文字多出「嚴重淆亂視聽」一句,為該表所無,已補入上表。
⚠️ 教育廳函的日期早於所依據的警總函一日(教育廳 11.15、警總 11.16),原件此處兩個日期字跡均清晰,已裁切放大確認。公報原件即如此印,⚠️ 究係公文作業日期倒填、抑或排印誤植,本輪來源未載,故不推測,照錄存疑。
✅ authority 已據公報原件補上(本輪)。 作成處分的是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由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清繳——江詩菁附錄從不記載作成處分的機關,這是本條目 authority 原先留空的原因。
另有三列可由庫內《關懷雜誌》條目所據的公報原件核對——其中兩列須訂正。
該條目已取得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期的查禁公文原件,與上表逐欄比對:
| 期別 | 警總函字號 | 江詩菁表 | 公報原件 | 核對結果 |
|---|---|---|---|---|
| 第二十九期 | 73.4.10〔73〕隆徹字第1227號 | 楊金海〈蒙難政治聲明書〉/3 條 6、7 款/查禁 | 楊金海〈蒙難政治犯聲明書〉,內容歪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3 條 6、7 兩款及 8 條/扣押 | ⚠️ 處分別不符,篇名另脫一「犯」字 |
| 第三十期 | 73.5.2〔73〕隆徹字第1703號 | 〈一個沒有笑容的台灣〉/3 條 6、7 款/查禁 | 同左,理由另作「扭曲事實,挑撥分化,嚴重淆亂視聽」/3 條 6、7 款及 8 條/查禁 | 相符 |
| 第三十一期 | 73.6.8〔73〕隆徹字第2273號 | 〈絕食總評〉、〈台灣的四大監獄〉/3 條 6、7 款/查禁 | 同左,理由另作「內容扭曲事實,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3 條 6、7 兩款及 8 條/扣押 | ⚠️ 處分別不符 |
⚠️ 兩處處分別以原件為準(扣押)。 查禁與扣押在戒嚴時期是兩種不同的處分(扣押指出版品尚在裝訂廠、未發行即遭沒入,查禁是公開發行後才禁止發行)。原表把第二十九、三十一期都記成查禁,會讓人以為這連續三期是同一種處分;原件顯示只有夾在中間的第三十期是查禁,前後兩期都是扣押。上表該二列的處分別因此已訂正。⚠️ 第二十九期的篇名原表作〈蒙難政治聲明書〉,原件作〈蒙難政治犯聲明書〉,脫一「犯」字,一併依原件訂正。
⚠️ 這與本刊在款次上的表現相反。 已核對的五列(第六、二十、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期)款次全部相符,出入集中在處分別——與庫內《蓬萊島》系列三處誤植全在款次的情形恰好互補。可見該表的轉錄疏失並非只有一種類型。
第六期已據公報原件核對(本輪),款次與處分別相符,理由須訂正。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一年四月十三日〔71〕隆徹第一二三三號函指該刊本期「試刊刊載評介〈高雄事件案的軍法審判〉一文,其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核已違反同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 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七一教五字第三三三四六號函轉。
| 江詩菁附錄 | 公報原件 | 核對結果 | |
|---|---|---|---|
| 禁刊篇章 | 〈高雄事件案的軍法審判〉 | 同左,惟原件作「試刊刊載評介」該文 | ⚠️ 原件另有「試刊」與「評介」兩層資訊 |
| 理由 | 嚴重淆亂視聽,危害社會治安 | 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 | ⚠️ 須訂正 |
| 款次 | 第 3 條第 6、7 款 | 第 3 條第 6、7 兩款及第 8 條 | ✅ 相符 |
| 處分 | 查禁 | 查禁 | ✅ 相符 |
⚠️ 理由的後半段依原件訂正:「影響民心士氣」,非「危害社會治安」。 第六款的完整文字是「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或危害社會治安」—— 兩者是該款所列的兩種擇一結果,不能互換。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裁切放大確認。⚠️ 這一處誤植不改變援用的款次(同屬第六款),但改變了認定的性質:「影響民心士氣」指的是對人心的效果,「危害社會治安」指的是對秩序的效果。
⚠️ 原件另載兩層該表所無的資訊。 一是被查禁的並非該文本身,而是本刊「評介」該文的內容;二是刊出的位置是「試刊」。⚠️ 「試刊」一詞在本刊第六期(1982.4)的脈絡下所指為何,公文未說明——本刊創刊於一九八一年十月,第六期時已非創刊試刊階段。⚠️ 究係某個名為「試刊」的欄目、抑或另一份附屬的試刊物,本輪來源未載,不推測。
本件是本刊八列中最早的一件,也是唯一與美麗島事件直接相關的一件。 〈高雄事件案的軍法審判〉即一九七九年美麗島事件被告的軍事審判;本刊發行人周清玉正是該案受刑人姚嘉文的配偶—— 創刊半年即因評介丈夫那場審判的文章遭查禁。上表其餘七列被點名的篇章則轉向政治犯與獄政的一般處境(囚犯生涯、仁愛莊、絕食、四大監獄)。
✅ 上表八列至此全部核對完畢。 第六期(本輪)、第十一、十八、二十期四列已據本條目所附的公報原件核對(見上),第二十三、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期四列另見庫內 《關懷雜誌》條目所據的原件。 八列中三列須訂正:第六期的理由、第二十九期的處分別與篇名、第三十一期的處分別;其餘五列逐欄相符。
⚠️ 與庫內《關懷雜誌》條目的關係:庫內另有一筆 《關懷雜誌》 條目,係依公報原件建檔,記第二十三、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期四件處分,並註明「江詩菁附錄未收本刊」。 本輪的第二十期原件證明兩筆講的是同一份刊物——原件的主旨作「『關懷』雜誌第二十期」,而該條目所據各件作「『關懷雜誌』第二十三期」等,兩者只是公文對同一刊名的書寫差異;且該條目所記的四期(第二十三、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期)正是上表八列中的後四列,完全重疊。⚠️ 該條目所稱「江詩菁附錄未收本刊」一句因此不確——該表收的正是本刊,且那四期全都在表內。是否合併留待人工判斷,本輪僅雙向註明,不逕自刪除任一筆。
- 創作者
- 周清玉(發行人兼總編輯)、謝長廷(社長)
- 創作年份
- 1981
- 查禁年份
- 1982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五、六、七款,同法第八條(各期援用款次不同,見下表)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一年夏字第二十四期頁四至五,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七一教五字第三三三四六號),廳長黃昆輝。主旨:「『關懷』雜誌第六期,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1.4.13 隆徹第一二三三號函辦理。二、試刊刊載評介「高雄事件案的軍法審判」一文,其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理由與江詩菁附錄不符,已依原件訂正**:該表作「嚴重淆亂視聽,**危害社會治安**」,原件作「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第六款的文字為「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或危害社會治安」,兩者是該款擇一的兩種結果,不能互換。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裁切放大確認。✅ 款次(第 3 條第 6、7 兩款及第 8 條)與處分別(查禁)均與該表相符。✅ 原件另載兩層該表所無的資訊:被禁的是本刊「評介」該文的內容,且刊出位置為「試刊」。⚠️ 「試刊」在本刊第六期(創刊已半年)脈絡下所指為何,公文未說明,不推測。⚠️ 本件依據的警總函作「隆徹第一二三三號」,未如同期他件寫作「隆徹**字**第○○號」,脫一「字」字,照錄不改。⚠️ 本件是本刊八列中最早的一件,被點名的〈高雄事件案的軍法審判〉即美麗島事件的軍事審判,而本刊發行人周清玉為該案受刑人姚嘉文的配偶。⚠️ 本件公文跨兩頁,主旨與說明一在前頁、說明二與款次在次頁,已逐頁核對。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函修訂府頒第二級統一報表程式民政類、及公立醫療機構甄審人員申請手續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一年冬字第三十九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七一教五字第七九五〇五號),廳長黃昆輝。主旨:「『關懷』雜誌第十一期一書,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1.11.16 隆徹字第四二〇八號函辦理。二、該誌本期刊載「他們還有人性嗎?」「我只要一個平靜的囚犯生涯」等文,捏造事實,栽誣政府,嚴重淆亂視聽,請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篇名、款次與處分別三欄均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並補上該表從不記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 原件的理由多出「嚴重淆亂視聽」一句,為該表所無。⚠️ **教育廳函日期(71.11.15)早於所依據的警總函日期(71.11.16)一日**,兩處字跡均清晰、已放大確認,原件即如此印,原因本輪來源未載,照錄存疑。⚠️ 本件主旨作「『關懷』雜誌」,與庫內《關懷雜誌》條目所據各件的「『關懷雜誌』」寫法不同,實為同一刊物。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函關於進口機具設備附有操作保養手冊免附新聞局核准進口書刊通知、及衛生處修訂統一報表程式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秋字第四十七期頁二,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十八日七二教五字第五六二五八號),廳長黃昆輝。主旨:「『關懷』雜誌第二十期內容不妥,經依法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8.5(72)隆徹字第三○七四號函辦理。二、該誌本期刊載「這個島上充滿着苦難」、「結合島內外的智慧與經驗」等文,內容扭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 篇名、款次與處分別均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 原件篇名作「充滿着苦難」,該表作「充滿著苦難」,屬異體字。⚠️ 本件主旨作「『關懷』雜誌」,與庫內《關懷雜誌》條目所據各件的「『關懷雜誌』」寫法不同,實為同一刊物。同一版面另載教育廳關於學校教職員參加政府機關援外技術團隊年資併計、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刪除離子交換樹脂公告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夏字第七十五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七二教五字第五四六八五號),廳長黃昆輝。主旨:「『關懷』雜誌第十八期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6.9 隆徹字第二二一五號函辦理。二、該刊本期刊載「仁愛莊的住戶」等文,內容歪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 篇名、款次與處分別均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 原件的理由多出「嚴重淆亂視聽」一句,為該表所無。⚠️ 本件主旨作「『關懷』雜誌」,與庫內《關懷雜誌》條目所據各件的「『關懷雜誌』」寫法不同,實為同一刊物。同一版面另載《扯下法統的假面具》與《名人》雜誌第十四期兩件查禁函。⚠️ 本件的 sysid 在國圖著錄上為 E0712391,與 E0712392、E0712393 同一版面、送出同一張掃描圖。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宰制與反抗:兩大報系與黨外雜誌之文化爭奪戰(1975~1989)附錄〈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印刷頁 249-252(PDF 頁 256-259),本刊佔 8 列;全表 102 列、36 種雜誌。⚠️ 該表表末自載「整理自 薛化元等編《新聞自由(1961~1987)》台北:國史館,2002,頁 365~509」——溯源鏈為官方查禁公文→國史館史料彙編→本表,屬第三層轉錄。✅ **八列至此全部核對完畢**:第六期(本輪,理由須訂正)、第十一、十八、二十期四列已另據公報原件核對(見上四筆),第二十三、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期四列另見庫內《關懷雜誌》條目所據的原件(其中兩列處分別須訂正)。⚠️ 八列中三列須訂正(第六期的理由、第二十九期的處分別與篇名、第三十一期的處分別),其餘五列逐欄相符
- 宰制與反抗:兩大報系與黨外雜誌之文化爭奪戰(1975~1989)表 2-3-5《關懷》雜誌出刊表與正文表 2-3-5 載《關懷》月刊 1981.10.25~1985.6、1~74 期,發行人周清玉、社長謝長廷、總編輯周清玉(1~5)/史非非(9~12)/黃宗文(26~);正文記周清玉為政治犯配偶、雜誌標榜人權與封面主題、第七期起改版增闢「李敖專欄」,並指本刊「是黨外雜誌中未使用備胎雜誌的特例……雖曾被查禁,但卻始終未被處停刊」。該表江詩菁自稱轉引自彭琳淞〈黨外雜誌與台灣民主運動〉頁 5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