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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中國新文藝大系/小說一、二、三集

查禁理由:內容不妥。

一九八三年四月遭查禁的新文學選集,喜美出版社(臺北市士林文林路)出版,由永祥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印製,封面記載郁達夫主編。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72〕隆徹字第一〇七九號函知,該書「內容不妥」,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 第二條、第三條第三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並函請清查報繳;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二年四月十三日七二教五字第五一九七一號函轉。

⚠️ 本件的款次組合是同批公文中僅見的一種。 第二條規範共匪及附匪分子的出版品,第三條第三款是「為匪宣傳」——兩者並列,指的不是這套選集在講什麼,而是它是誰編的。郁達夫是五四以降的重要小說家,一九四五年在蘇門答臘遇害,屬戒嚴時期臺灣禁止其著作流通的「陷匪」「附匪」作家之列;以他掛名主編的選集,因此連同其中未必觸禁的作品一併被禁。同批公文中的《說文解字敘講疏——中國文字學導論》 也只援用第二條,同屬這一類——兩件都不是因為寫了什麼而被禁,是因為誰寫的。

喜美出版社在庫內另有一件查禁案。 同年五月,該社出版的 《西遊記之旅》因「選載匪偽人物照片」遭查禁(警總 72.5.21 隆徹字第一八九三號),公文著錄的地址為 臺北市文林路七四○巷四號二樓——與本件所載的「臺北市士林文林路」是同一條街。兩件相隔約兩個月,援用的款次不同(本件為第二條、第三條第三款,該件為第三條第三、六兩款),但被禁的理由同屬「涉及中國大陸來歷」而非本身的言論內容。

公文著錄了出版者、地址與授權印製者,這在查禁公文中並不常見:同批的雜誌查禁函一律只記刊名、期別與禁刊篇章。本件的著錄較細,推測與其為翻印性質有關——查禁的重點既在來歷,出版與印製的鏈路就成了必須寫明的部分。

⚠️ 郁達夫在庫內另有一件查禁案,援用的法條卻不同。 一九八三年一月,文化圖書公司出版的 《郁達夫全集》遭查禁(警總 71.12.21 隆徹字第四七八〇號),理由是「內輯經查禁在案之〈茫茫夜〉、〈二詩人〉及〈達夫日記集〉等文」,援用的是第三條(未指明款次)。本件則援用第二條與第三條第三款——同一位作者、相隔三個月的兩件公文,援引的法條並不一致,可見當年法條的援用並無嚴格對應關係。

⚠️ 本書的出版年、冊數與所收篇目公文未載,故 yearCreated 留空。「小說一、二、三集」是公文所書的分冊名,非本套書的完整卷數。

創作者
郁達夫(主編,封面所載)
查禁年份
1983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款,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夏字第十四期・臺灣省政府・1983-04-18
    頁四,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四月十三日七二教五字第五一九七一號),廳長黃昆輝。主旨:「喜美出版社出版,郁達夫主編之『中國新文藝大系/小說一、二、三集』一書,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3.25(72)隆徹字第一○七九號函辦理。二、「中國新文藝大系/小說一、二、三集」一書(封面記載郁達夫主編,喜美出版社出版,地址—臺北市士林文林路,由永祥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印製),內容不妥,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三、函請清查報繳。⚠️ 本件援用第二條(匪偽出版品)與第三條第三款(為匪宣傳),是同批公文中僅見的組合;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放大確認。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秘書處關於公文交換作業暫緩實施、農林廳蠶業改良場組織規程修正、及省政府關於林務局工務所工程隊裁撤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