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紀元
查禁理由:內容違背反共國策,公然作有利於共匪之宣傳,並詆譭國家元首,蓄意淆亂視聽。
仁傑著、臺南新營鑰行字出版社印行的政論書,一九八一年十二月遭查禁並扣押。
認定與法源。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年十二月十一日〔70〕隆徹字第五○七九號函認定:仁傑著作之《新紀元》一書(全一冊共一九五頁,本年七月出版,臺南新營鑰行字出版社出版),「內容違背反共國策,公然作有利於共匪之宣傳,並詆譭國家元首,蓄意淆亂視聽」,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 第三條第三、四、五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 特依法查禁,並扣押其出版物;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七○教五字第九四九一九號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清繳。
本件是庫內少數明確援用第四款的案例,而且理由與款次逐項對得上。 同期公文常把理由連寫成一段、末尾才列款次,讀者無從知道哪一句對應哪一款;本件的三句理由恰好對應三款,順序也一致:
| 款次 | 規範內容 | 本件對應的理由 |
|---|---|---|
| 第 3 款 | 為匪宣傳 | 「公然作有利於共匪之宣傳」 |
| 第 4 款 | 詆譭國家元首 | 「並詆譭國家元首」 |
| 第 5 款 | 違背反共國策 | 「內容違背反共國策」 |
⚠️ 上表的對應是依理由與款次的順序及同期公文用語慣例推得; 公文本身仍未逐款標註,但本件的對應關係遠比同期他件明確。⚠️ 值得對照的是庫內 《三民主義的災難》——該件援用第三至七共五款,理由段裡卻找不到對應第四款的語句; 本件則反過來,理由裡明寫了「詆譭國家元首」而款次也確有第四款。兩件並看,可知第四款的援用確實對應「詆譭國家元首」這一類認定。
⚠️ 被詆譭的「國家元首」是誰、書中如何寫,公文一字未載。 一九八一年在任的總統為蔣經國。⚠️ 公文既未引述任何一句原文,本輪亦未取得該書,故其實際內容不推測。
處分是查禁與扣押併施。 公文寫「特依法查禁,並扣押其出版物」——兩種處分連寫,與庫內《周作人文集》 的「予以查禁扣押」、 《三民主義的災難》 的「取締(查禁)並扣押其出版物」同屬少數併寫的例子。⚠️ 這三件的共同點是理由都涉及第三、四、五款這一組(為匪宣傳、詆譭元首、違背國策),與只援用第六、七款(淆亂視聽、挑撥情感)的案件相比,處分明顯較重。⚠️ 惟本輪樣本仍少,此一觀察待更多案例檢驗。
⚠️ 作者「仁傑」與出版社的資料本輪來源未載。 「仁傑」是本名、筆名或字號,公文未說明;「臺南新營鑰行字出版社」的沿革亦未及,故不記述。
⚠️ 從出版到查禁只隔約五個月。 公文載該書於本年(民國七十年)七月出版,查禁令發於同年十二月十一日。
⚠️ 解禁年份未明:本輪來源為查禁公文,未見解禁紀錄,故 yearUnbanned 留空。
- 創作者
- 仁傑
- 創作年份
- 1981
- 查禁年份
- 1981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三、四、五款,依同法第八條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年冬字第七十三期頁七,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七○教五字第九四九一九號),廳長黃昆輝。主旨:「由臺南新營鑰行字出版社出版,仁傑著作之『新紀元』一書,內容違背反共國策,公然為共匪宣傳,並詆譭國家元首,蓄意淆亂視聽,特依法查禁,並扣押其出版物,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0.12.11 隆徹五○七九號函辦理。二、仁傑著作之「新紀元」一書(全一冊共一九五頁本年七月出版)內容違背反共國策,公然作有利於共匪之宣傳,並詆譭國家元首,蓄意淆亂視聽,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三、四、五款,依同法第八條規定,應扣押其出版物,函請清查報繳。✅ **本件的三句理由與三個款次逐項對應**(為匪宣傳→第 3 款、詆譭國家元首→第 4 款、違背反共國策→第 5 款),是庫內同期公文中對應關係最明確的一件,亦為少數明確援用第四款者。⚠️ 公文未引述書中任何一句原文,被詆譭之「國家元首」為誰、書中如何寫,均未載。⚠️ 本件依據的警總函作「隆徹五○七九號」,未如同期他件寫作「隆徹**字**第○○號」,脫一「字」字,照錄不改。同一版面另載行政院函送幼稚教育法、臺灣省總工會關於國小畢業員工報考高工補校、及主計處核定國立中興大學新購人工氣候箱財物分類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