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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醒雷

查禁理由:內容不妥(公文原文)。

臺北市吳興街二三九巷五十弄十二-三號四樓文豪出版社 於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五月印行,三十二開本全一冊二〇六頁,一九七七年九月遭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查禁。

查禁理由公文原文只有「內容不妥」四字,經核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 第三條第六、七兩款——第六款為「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或危害社會治安」、第七款為「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依同法第八條予以查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六年〔66〕謙旺字第四一二六號函知,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六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六六教五字第六六三四四號函轉。

⚠️ 本輪十件中,只有本件援引了第七款(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同批其他政治性案件多半只引第六款(《詩潮》《叛幫的小老么》《脫軌的老大》), 多加一個第七款,意味著官方認定本書指向的是政府與人民之間的關係,而不只是一般的言論效果。⚠️ 惟公文未說明認定的依據,書中何處被視為「挑撥」,原件未載。

⚠️ 公文未載作者。 主旨與說明都只寫書名與出版社,沒有著者、編者或譯者欄,故 creator 留空—— 不從書名或出版社回推

⚠️ 印行到查禁約四個月。 六十六年五月印行、同年九月函轉查禁。

創作年份
1977
查禁年份
1977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依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六年秋字第七十七期・臺灣省政府・1977-09-30
    頁三,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六六教五字第六六三四四號),廳長梁尚勇。主旨:「『醒雷』一書,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6)謙旺字第四一二六號函辦理。二、臺北市吳興街二三九巷五十弄十二-三號四樓文豪出版社,於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五月印行「醒雷」一書(三十二開本全一冊二○六頁)內容不妥,經核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六、七兩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清查報繳。⚠️ 本輪十件中僅本件援引第七款(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惟公文未說明認定依據。⚠️ 公文未載作者、編者或譯者,庫內 creator 留空,不從書名或出版社回推。⚠️ 印行(66.5)至函轉查禁(66.9.22)約四個月。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函(統一發票免用核准)與臺灣省政府函(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簡化進口手續)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