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
台灣書籍查禁

亞洲人(雜誌)

查禁理由:第一卷第二期內容歪曲事實,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

八十年代系列的黨外雜誌之一,遭查禁扣押的是第一卷第二期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九年四月二日〔69〕隆徑字第一三九一號函認定該期「內容歪曲事實,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扣押其出版物

本刊發行兩期即遭停刊。 庫內《八十年代》 條目記本刊為八十年代系列輪替使用的刊名之一,一九八〇年二月至三月「發行兩期後旋遭停刊」——本件正是那第二期的查禁公文,時間(69.4)與該記載相合。

江詩菁附錄亦收有本刊此期。 庫內《這一代》 條目引該表時提到,一九八〇年上半年的幾列(本刊第一卷二期、《大時代》第十一期、《這一代》第十九期)「理由用語幾乎一致」。⚠️ 惟本輪取得的原件顯示,本案的款次是第三條第六款一款、處分是扣押,與《大時代》第十一期、《這一代》第十九期的第六、七兩款、查禁****並不相同——理由用語相近,法源與處分卻有別。

公文說明欄記發行者為臺北市汕頭街二二巷四四弄三號「亞洲人」雜誌社。

⚠️ 本期公文未載發行人與創刊年月。 庫內《八十年代》條目依江詩菁表 2-3-2 記本刊由司馬文武任發行人、康寧祥任社長,一九八〇年二月創刊——惟該記載出自二手表,非本輪取得的公報原件,故 creatoryearCreated 仍留空,僅在此並記待考。

查禁年份
1980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九年夏字第十三期・臺灣省政府・1980-04-16
    頁三,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四月九日六九教五字第三○三六三號),廳長施金池。主旨:「轉知『亞洲人』雜誌第一卷第二期內容淆亂視聽,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九年四月二日 69 隆徑字第一三九一號函辦理。二、臺北市汕頭街二二巷四四弄三號「亞洲人」雜誌社發行之「亞洲人」雜誌第一卷第二期內容歪曲事實,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扣押其出版物。⚠️ 款次為第三條第六款一款、處分為扣押,與江詩菁附錄同期並列的《大時代》第十一期、《這一代》第十九期(第六、七兩款、查禁)不同。⚠️ 警總函字別作「隆徑」,非同期慣見的「隆徹」。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主計處函(機關學校公款支付時限)與人事機構工作簡化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