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小市民與老長官的政治對話
查禁理由:內容淆亂視聽(依公報原件訂正,廖為民書所錄作「混淆視聽」)
康寧祥、王兆釧合著,自印,1980 年 11 月初版。四十八開、全書六十三頁——是本書所收各案中篇幅最小的一冊。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1980 年 11 月 18 日以隆徹字第 4994 號函查禁本書。
本案的認定用語與法源都是同批最簡的:主旨只寫「內容淆亂視聽,依法查禁」(依公報原件訂正,該書所錄作「混淆視聽」),說明只寫「內容不妥,經核違反〈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扣押,並請清查報繳」——只援引一款,而同批其他各書多為第六、第七兩款。附錄二的彙整表把本案的查禁原因記為「三6」,與公函一致。
「內容不妥」四字是這批公函中最無具體指涉的一句認定。
✅ 本案已據公報原件核對(本輪),各項均相符,僅一詞須訂正。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六九教五字第八六五九○號函(副廳長陳漢宗代行)依警總 69.11.18 隆徹字第四九九四號函轉知——✅ 警總函的字號與日期、著者(康寧祥、王兆釧合著)、版式(四十八開本,全書六十三頁)、 只援引第三條第六款、以及「查禁扣押」的處分別,均與該書所錄逐項相符。
⚠️ 一詞須訂正:原件作「內容淆亂視聽」,該書所錄作「內容混淆視聽」。
第六款的法定文字是「淆亂視聽」;該書轉錄時寫成日常用語「混淆視聽」。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裁切放大確認。本條目的 reason 與正文已依原件訂正。⚠️ 這不只是一個字的出入:「淆亂視聽」是法條用語,「混淆視聽」不是——轉錄時把法條詞換成常用詞,會讓讀者看不出理由與款次的對應關係。庫內《海潮》(江詩菁附錄作「混淆視聽」)與
《深耕》(該表作「影響視聽」)都有同型的漂移——
三處各自獨立的二手來源,都在同一個法條詞上出錯。
✅ 並補上該書所無的一段:教育廳的函轉。 廖為民錄的是警總的原函;公報所載的是省政府教育廳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的那一道公文——查禁令實際下達到基層的一段。
- 創作者
- 康寧祥、王兆釧
- 創作年份
- 1980
- 查禁年份
- 1980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依同法第八條查禁扣押
出處
- 美麗島後的禁書第 10 章(章首方框,印刷頁 116)逐字轉錄查禁公函全文。附錄二〈本書介紹之「查禁圖書」相關資料〉載本書 48 開、63 頁、自印、69.11 出版,查禁原因欄記「三6」——與公函一致
-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隆徹字第4994號函一手:查禁公函全文。主旨「《一個小市民與老長官的政治對話》一書,內容混淆視聽,依法查禁」⚠️ **「混淆視聽」已據公報原件訂正為「淆亂視聽」(見下方出處)**;說明「一書(四十八開,全書六十三頁,康寧祥、王兆釧合著)內容不妥,經核違反〈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扣押,並請清查報繳」。由廖為民《美麗島後的禁書》第 10 章章首方框逐字轉錄。⚠️ 本輪所據為該書的轉錄,非檔案原件
-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九年冬字第五十一期頁一五至一六(本件跨兩頁,說明二的款次與處分在次頁),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六九教五字第八六五九○號),廳長施金池出國、副廳長陳漢宗代行。主旨:「『一個小市民與老長官的政治對話』一書,內容淆亂視聽,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69.11.18 隆徹字第四九九四號函辦理。二、「一個小市民與老長官的政治對話」一書(四十八開本,全書六十三頁,康寧祥、王兆釧合著)內容不妥,經核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扣押,並請清查報繳。⚠️ **一詞須訂正:原件作「內容淆亂視聽」,廖為民《美麗島後的禁書》所錄作「內容混淆視聽」**——第六款的法定文字是「淆亂視聽」,該書轉錄時寫成日常用語。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裁切放大確認。✅ 警總函字號與日期、著者、版式(四十八開本、六十三頁)、款次(只援第三條第六款)與處分別(查禁扣押)等其餘各項,均與該書所錄逐項相符——**本件是該書轉錄可靠性的獨立佐證**。✅ **並補上該書所無的一段:教育廳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即查禁令實際下達到基層的那一道公文。**⚠️ 「混淆視聽/淆亂視聽」的漂移與庫內《海潮》第一卷一期(江詩菁附錄作「混淆視聽」)、《深耕》第三期(該表作「影響視聽」)同型。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各級學校不得派隊參加未經核准舉辦之運動比賽)、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轉送「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護器材標準表」)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