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潮(雜誌)
查禁理由:響應共匪和談統戰,嚴重違反基本國策,影響民心士氣。
一九八○年代初期的黨外雜誌。一九八二年七月,新聞局以「響應共匪和談統戰,嚴重違反基本國策,影響民心士氣」為由,給予本刊及《國是評論》停刊一年的處分。
《八十年代》對這項處分提出過制度層次的質疑:〈基本國策是什麼?言論自由在哪裡?〉一文指出「三十年來,我國處分出版品的理由,十之八九,均以『違反基本國策』『與原登記之發行旨趣不符』作為依據」,而「所謂國策,照一般通常的及政治科學上的意義,係指經『國家意思表示機關』明白宣示之國家政策而言」——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中並無拒絕和談的規定,立法機關亦「只有反共的法律而無拒絕和談的法律」,故當前國策是「反共」而不是「是否和談」,凸顯當局懲處刊物的理由太過含糊、缺乏具體的法令基礎。
逐期查禁紀錄(江詩菁附錄)。 除上述一九八二年七月的停刊一年處分外,〈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另列有本刊三期遭查禁:
| 期號 | 時間 | 理由 | 法源 | 處分 |
|---|---|---|---|---|
| 第一卷一期 | 1980.11 | 內容淆亂視聽(依公報原件訂正,原表作「混淆視聽」),尤以〈臺灣大事年表〉蓄意散佈「臺獨」意識 | 第 3 條第 6 款 |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見出處) |
| 第一卷五期 | 1982.6 | 刊登〈雙方民主化才談統一〉(依公報原件訂正,原表作「雙方民主才可談統一」),內容違背反共國策,嚴重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 | 第 3 條第 5、6、7 款同第 8 條(依公報原件訂正,原表作第 6 款) |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見出處) |
| 第三卷二期 | 1983.10 | 內容混淆視聽,尤以「台灣大事年表」蓄意散佈「台獨」意識 | 第 3 條第 6 款 | 查禁 |
⚠️ 第三卷二期:公報原件與江詩菁附錄幾乎全不相符,本輪不逕行訂正。 本輪取得該期的查禁公文原件(警總 72.10.3〔72〕隆徹字第三九七三號、教育廳 72.10.14 七二教五字第五八一五○號),內容與上表該列對照如下:
| 江詩菁附錄 | 公報原件 | |
|---|---|---|
| 禁刊篇章 | 「台灣大事年表」 | 〈發行人王義雄的話—卅年的老政治犯該釋放了〉、〈從經濟特區看中共對臺灣的經濟威脅〉等文 |
| 理由 | 內容混淆視聽,蓄意散佈「台獨」意識 | 內容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影響民心士氣,暨為匪統戰宣傳 |
| 款次 | 第 3 條第 6 款 | 第 3 條第 3、6、7 款 |
| 處分 | 查禁 | 扣押其出版物 |
四個欄位沒有一項相同,連被點名的篇章都完全不同——這與本庫其他各處「原表誤植一兩個欄位」的情形性質不同。⚠️ 兩份來源所指的是否為同一期,本輪無從確認:期別(第三卷第二期)與月份(1983.10)雖然一致,但若該期在同月內另有一次處分、或其中一方的期別記載有誤,都可能造成這樣的全面歧異。依 SOP,與二手來源不符時以原件為準;但此處差異過大、非單純轉錄誤植,故保留原表該列並在此並記原件所載,不逕行覆寫,待第三個來源釐清。
原件的認定值得單獨一提:援用了第三款(為匪宣傳),理由明寫「暨為匪統戰宣傳」——而被點名的兩篇,一篇要求釋放老政治犯、一篇談中共經濟特區對臺灣的威脅。後者立場上是警示中共,卻仍被歸入「為匪統戰宣傳」。⚠️ 兩文的實際內容本輪來源未載,故不推測。
✅ 第一卷一期已據公報原件核對(本輪),該表所記大體無誤,僅一字須訂正。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九年十一月五日〔69〕隆徹字第四八一七號函認定:該刊第一卷第一期「部分文稿內容淆亂視聽,尤以〈臺灣大事年表〉蓄意散佈『臺獨』意識」,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 第三條第六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應予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六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六九教五字第八二六九九號函轉。
| 江詩菁附錄 | 公報原件 | 核對結果 | |
|---|---|---|---|
| 禁刊篇章 | 「台灣大事年表」 | 〈臺灣大事年表〉 | ✅ 相符(用字之別) |
| 理由 | 內容混淆視聽 | 部分文稿內容淆亂視聽 | ⚠️ 須訂正 |
| 款次 | 第 3 條第 6 款 | 第 3 條第 6 款及第 8 條 | ✅ 相符 |
| 處分 | 查禁 | 查禁 | ✅ 相符 |
⚠️ 「混淆視聽」與「淆亂視聽」是同一種轉錄漂移。 第六款的法定文字是「淆亂視聽」;該表寫成「混淆視聽」——一個日常用語,不是法條用語。庫內 《深耕》那一列把「淆亂視聽」寫成「影響視聽」、《一個小市民與老長官的政治對話》 所據的廖為民轉錄同樣把原件的「淆亂視聽」寫成「混淆視聽」—— 三處各自獨立的二手來源,都在同一個法條詞上出錯。⚠️ 另一處小差異:原件多「部分文稿」四字,即認定的對象是該期的一部分而非整期。✅ 原件並補上該表所無的一句:認定的是「部分文稿」,且點名的篇章只有一個。
✅ authority 的訂正因本件而更確定。 第一卷一期作成處分的同樣是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由教育廳函轉——上表三列的處分機關現已全部據原件確認。
✅ 該表本刊三列現已全數核對公文原件(第一卷一期本輪、第一卷五期與第三卷二期先前),也就是說,本條目已無仍僅有第三層轉錄支撐的期別。
〈臺灣大事年表〉被兩度點名(1980.11 與 1983.10,相隔近三年),顯示同一個常設欄目可以反覆構成查禁事由。⚠️ 惟一九八三年那一次的原件所載篇章與此完全不同(見上文第三卷二期的並記待考), 「兩度點名」目前只在江詩菁附錄的記載上成立,原件層面僅本件(1980.11)確認。
第一卷五期(1982.6)遭查禁的時間,距新聞局一九八二年七月的停刊一年處分僅一個月。
第一卷五期已據公報原件核對(本輪),兩處須訂正。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一年六月七日〔71〕隆徹字第二○四二號函指該刊本期刊載〈雙方民主化才談統一〉等文稿,「內容違背反共國策,嚴重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依同辦法第三條第五、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 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一年六月十六日七一教五字第四五六七五號函轉。
| 江詩菁附錄 | 公報原件 | 核對結果 | |
|---|---|---|---|
| 禁刊篇章 | 「雙方民主才可談統一」 | 〈雙方民主化才談統一〉 | ⚠️ 須訂正 |
| 理由 | 違背反共國策,嚴重淆亂視聽 | 同左,另多「足以影響民心士氣」 | 相符(原件多一句) |
| 款次 | 第 3 條第 6 款 | 第 3 條第 5、6、7 款及第 8 條 | ⚠️ 須訂正 |
| 處分 | 查禁 | 查禁 | ✅ 相符 |
⚠️ 篇名的訂正改變了句意。 原表作「雙方民主才可談統一」,原件作「雙方民主化才談統一」——多一個「化」字、「可」字則無。「民主」是狀態,「民主化」是過程;前者讀來像是以民主為統一的前提條件,後者則是主張雙方都要先進行民主化。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裁切放大確認。
⚠️ 款次的訂正幅度更大:從一款變成三款。 原表只記第六款(淆亂視聽),原件記第五、六、七款——第五款是「違背反共國策」、第七款是「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原表所記的理由文字裡明明就有「違背反共國策」一句,卻只記了第六款;可見該表對款次的轉錄並不完整,即使理由文字本身已指向其他款次。這與庫內《關懷》條目所記「該表已核對的四列款次全部相符、出入集中在處分別」的情形相反—— 該表的轉錄疏失並非只有一種類型,逐刊逐列都得核。
✅ authority 已據公報原件訂正(本輪):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本刊原先的 authority 填的是行政院新聞局,但那是一九八二年七月
停刊一年處分的機關;上表三列逐期查禁的處分,作成機關都是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由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清繳。江詩菁附錄從不記載作成處分的機關,這是先前誤填的原因。
⚠️ 本刊受過兩種不同機關、不同法源的處分,不要混為一談:
| 處分 | 機關 | 法源 | 時間 |
|---|---|---|---|
| 逐期查禁/扣押(上表三列)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教育廳函轉)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 | 1980.11、1982.6、1983.10 |
| 停刊一年 | 行政院新聞局 | 出版法系統(違反基本國策) | 1982.7 |
authority 欄位依慣例只記第一次處分的機關(即警總,1980 年 11 月的逐期查禁),新聞局的停刊處分見上表與本條目開頭。
⚠️ 與新聞局停刊處分的時間關係因本件而更清楚。 警總函發於七十一年六月七日、教育廳函轉於六月十六日,而新聞局的停刊一年處分在同年七月——先禁單期,再停整刊,相隔約一個月。⚠️ 兩者是否互為因果,本輪來源未載,不推測。
- 查禁年份
- 1982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一年夏字第六十九期頁四至五,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十六日七一教五字第四五六七五號),廳長黃昆輝。主旨:「『海潮』雜誌第一卷第五期(六月號)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1.6.7 隆徹字第二○四二號函辦理。二、該刊本期刊載「雙方民主化才談統一」等文稿,內容違背反共國策,嚴重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五、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三、函請清查報繳。⚠️ **篇名與江詩菁附錄不符,已依原件訂正**:該表作〈雙方民主**才可談**統一〉,原件作〈雙方民主**化才談**統一〉——多一「化」字、無「可」字,「民主」與「民主化」是狀態與過程之別,句意不同。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裁切放大確認。⚠️ **款次亦不符,已依原件訂正**:該表只記第 6 款,原件記第三條第 5、6、7 款——該表所錄的理由文字裡已有「違背反共國策」(第 5 款)一句,卻未記該款,可見其款次轉錄並不完整。✅ 處分別(查禁)與該表相符。✅ 並補上該表從不記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本條目的 authority 原先只有行政院新聞局(停刊處分的機關),逐期查禁的處分機關實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本件公文跨兩頁,主旨與受文者在前頁、說明全段在次頁,已逐頁核對。⚠️ 本件的 sysid 在國圖著錄上為 E0723642,與《中西醫治療輭組織損傷原理與方法》查禁函(E0723643)同一版面、送出同一張掃描圖;同一版面另載該書查禁函、臺灣省政府社會處函與經濟部新編國家標準目錄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冬字第十七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七二教五字第五八一五○號)。主旨:「海潮雜誌第三卷第二期內容嚴重不妥,經依法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10.3(72)隆徹字第三九七三號函知:該刊刊登「發行人王義雄的話—卅年的老政治犯該釋放了」及「從經濟特區看中共對臺灣的經濟威脅」等文,內容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影響民心士氣,暨為匪統戰宣傳,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三、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 **本件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的第三卷二期在禁刊篇章、理由、款次、處分別四項上全不相符**,差異過大而非單純轉錄誤植,兩者是否指同一次處分本輪無從確認,故並記待考,未逕行訂正原表該列。⚠️ 本件公文跨兩頁,主旨與篇名在前頁、款次與處分在次頁。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戒嚴時期的新聞管制政策楊秀菁著,第四章〈黨外運動時期〉印刷頁183;記1982年7月新聞局以「響應共匪和談統戰,嚴重違反基本國策,影響民心士氣」為由給予《海潮》及《國是評論》停刊一年的處分
- 基本國策是什麼?言論自由在哪裡?頁40-42。⚠️ 本輪所據為楊秀菁上揭書註157 的轉引,未核對原刊
- 宰制與反抗:兩大報系與黨外雜誌之文化爭奪戰(1975~1989)附錄〈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印刷頁 249(PDF 頁 256),本刊佔 3 列(第一卷一期 1980.11、第一卷五期 1982.6、第三卷二期 1983.10,均為查禁)。全表 102 列、36 種雜誌。⚠️ 該表表末自載「整理自 薛化元等編《新聞自由(1961~1987)》台北:國史館,2002,頁 365~509」——溯源鏈為官方查禁公文→國史館史料彙編→本表,屬第三層轉錄。其中第一卷五期(本輪)已另據公報原件核對,篇名與款次兩欄均須訂正(見上一筆);第三卷二期與原件四欄全不相符、並記待考(見另一筆);✅ **三列現已全數核對公文原件**:第一卷一期於本輪核對(見下一筆出處),該列大體無誤,僅理由文字須訂正(原表「混淆視聽」,原件「部分文稿內容淆亂視聽」),款次與處分別相符
-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九年冬字第四十一期頁二,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六九教五字第八二六九九號),廳長施金池。主旨:「海潮雜誌第一卷第一期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69.11.5 隆徹字第四八一七號函辦理。二、該刊部分文稿內容淆亂視聽,尤以「臺灣大事年表」蓄意散佈「臺獨」意識,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應予查禁。⚠️ **理由文字與江詩菁附錄不符,已依原件訂正**:該表作「內容混淆視聽」,原件作「部分文稿內容淆亂視聽」——第六款的法定文字是「淆亂視聽」,該表寫成日常用語「混淆視聽」;原件並多「部分文稿」四字,即認定對象是該期的一部分而非整期。✅ 禁刊篇章(〈臺灣大事年表〉)、款次(第三條第六款及第八條)與處分別(查禁)三項與該表相符。✅ 並補上該表從不記載的查禁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與雙方函字號。✅ **本件核對後,該表本刊三列已全數有公報原件對照。**⚠️ 「混淆視聽/淆亂視聽」的漂移與庫內《深耕》(該表作「影響視聽」)、《一個小市民與老長官的政治對話》(廖為民轉錄作「混淆視聽」)同型——三處各自獨立的二手來源都在同一個法條詞上出錯。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函(訂定石門水庫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域管制事項)、臺灣省政府主計處函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