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歌川散文集—瀛壖消閒錄
又名《瀛壖消閒錄》
查禁理由:有為共匪宣傳及淆亂視聽之文字,內容不妥。
錢歌川的散文集,臺北四季出版公司出版,一九八三年遭查禁。
查禁的認定針對書中文字。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二年六月十八日〔72〕隆徹字第二三三七號函指本書「有為共匪宣傳及淆亂視聽之文字,內容不妥」,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 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七二教五字第五四九○六號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清繳。
⚠️ 理由與款次之間有一處值得記下的落差。 公文的理由文字是「有為共匪宣傳及淆亂視聽之文字」——「為匪宣傳」對應的是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三款,但本案援用的是第六款(淆亂視聽)與第七款(挑撥分化),未援用第三款。庫內同屬「為匪宣傳」認定的《唐詩選注》 即援用第三條第三款。⚠️ 本案何以不援用第三款,公文未說明,本輪來源亦未載,故不推測;此處僅照錄原件並記下落差。
⚠️ 公文未指出是哪些文字構成「為共匪宣傳」,也未點名任何一篇散文——與同時期黨外雜誌查禁案動輒列出兩三個篇名的做法不同。本輪未取得本書原件,故不推測。
公文所載的出版資訊: 臺北市新生南路三段九四號六樓
四季出版公司出版,書名作「錢歌川散文集—瀛壖消閒錄」,公文另註「又名『瀛壖消閒錄』」。⚠️ 出版年份、開本與頁數公文未載,故 yearCreated 留空。⚠️ 本輪同批判讀的《老兒、小兒、病》
由「四季公司」出版發行,同在一九八三年六月遭查禁,⚠️ 兩者是否為同一家公司,公文的寫法不足以判斷,本輪來源未載,故不逕自認定。
⚠️ 錢歌川其人本輪未查證。 公文只寫「錢歌川著」,未載其身分、經歷或本書的成書背景,故不記述。⚠️ 「瀛壖」二字原件字跡可辨,已放大確認。
同日、同一波處分的另一件。 警總同一天(72.6.18)另以隆徹字第二三四八號函查禁 《程天固回憶錄》,兩件的教育廳函分屬七二教五字第五四九○六與五四九八一號,刊於七十二年秋字第四期與第八期。⚠️ 兩件的認定方向不同:本案指「為共匪宣傳」,該案指「詆毀國家元首」。
⚠️ 解禁年份未明:本輪來源為查禁公文,未見解禁紀錄,故 yearUnbanned 留空。
- 創作者
- 錢歌川
- 查禁年份
- 1983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法第八條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秋字第四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七二教五字第五四九○六號),廳長黃昆輝。主旨:「『錢歌川散文集—瀛壖消閒錄』一書,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6.18 隆徹字第二三三七號函辦理。二、「錢歌川散文集—瀛壖消閒錄」一書,錢歌川著,由臺北市新生南路三段九四號六樓四季出版公司出版之「錢歌川散文集」,又名「瀛壖消閒錄」,有為共匪宣傳及淆亂視聽之文字,內容不妥,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 理由文字提及「為共匪宣傳」(對應第三條第三款),但本件援用的是第六、七兩款,未援用第三款;公文未說明何以如此,本條目照錄原件。⚠️ 未點名任何篇章。同一版面另載教育廳關於七十二學年度公私立大學院校學雜費徵收標準的函(附表),與本案無關。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