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達夫散文集
查禁理由:該書夾帶經查禁在案之〈茫茫夜〉、〈二詩人〉及〈達夫日記集〉等文(約佔全書五分之二篇幅),該項查禁原因迄未消失。
郁達夫的散文選集,一九八二年七月遭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查禁。由臺北市喜美出版社出版、臺北縣永和市保平路德興書局總經銷。
查禁的理由是書中夾帶了三篇早已被禁的作品。 公報原件載明,該書「其中夾帶前經查禁在案之〈茫茫夜〉、〈二詩人〉及〈達夫日記集〉等(約佔全書五分之二篇幅),該項查禁原因迄未消失,今該書覺予夾雜其他文字中公然出版上市」,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
⚠️ 「該項查禁原因迄未消失」一語,是本件最值得注意的地方。 公文沒有重新論證這三篇作品為什麼有問題,而是直接援引先前的查禁仍然有效—— 禁令一旦作成即持續存在,除非另有解除,新的出版行為只需認定與舊禁令的同一性,不必重做實質審查。
⚠️ 「夾雜其他文字中公然出版上市」則指出了規避的手法:把被禁的篇章編進一本看似無涉的散文選集裡。公文以「約佔全書五分之二篇幅」量化了夾帶的規模——⚠️ 這個比例是公文的認定,本輪來源未載其計算方式。
庫內另有一筆同型的條目:《郁達夫全集》,臺北市文化圖書公司出版,一九八三年一月遭查禁,理由同樣是「內輯經查禁在案之〈茫茫夜〉、〈二詩人〉及〈達夫日記集〉等文」。⚠️ 兩件是不同的書、不同的出版社、相隔約半年的兩次處分,被點名的三篇作品卻完全相同——可見這三篇是反覆被追查的固定標的。⚠️ 本件援用的是第八條,該條目援用的是第三條及第八條,兩者所引條款不同。
✅ 〈達夫日記集〉當初的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查明:長歌出版社版《達夫日記集》於一九七八年四月十日經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六七教五字第三一二六一號函轉查禁,法源為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 (警總六七謙旺字第一三三九號函)——即本件所稱「前經查禁在案」者,比本件早四年三個月。見《達夫日記集》。⚠️ 惟該次所禁為單行本,本件所指為散文集中夾帶的同名篇章,是否為完全相同的文本,兩件公文均未交代。
⚠️ 〈茫茫夜〉、〈二詩人〉兩篇當初何時、依何理由被禁,仍未查明——本件公報原件未載,本輪來源亦未載,故不記述。
- 創作者
- 郁達夫
- 查禁年份
- 1982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八條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一年秋字第十二期頁三,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七日七一教五字第五○七七九號),廳長黃昆輝。主旨:「查禁喜美出版社出版,德興書局總經銷之『郁達夫散文集』一書,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1.6.29 隆徹字第二二二一號函辦理。二、由臺北市喜美出版社出版,臺北縣永和市保平路德興書局總經銷「郁達夫散文集」一書,其中夾帶前經查禁在案之「茫茫夜」、「二詩人」及「達夫日記集」等(約佔全書五分之二篇幅),該項查禁原因迄未消失,今該書覺予夾雜其他文字中公然出版上市,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三、函請清查報繳。⚠️ **「該項查禁原因迄未消失」**——公文未重新論證三篇作品的問題,而是直接援引先前查禁仍然有效。⚠️ 原件說明二的法源僅寫「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未列第三條各款**,與同批他件的體例不同,照錄不補。⚠️ 三篇作品當初查禁的時間與理由,原件未載。⚠️ 庫內《郁達夫全集》(文化圖書公司,1983.1 查禁)所點名的正是同樣三篇,為不同出版社的另一件處分。同一版面另載內政部函關於地上權位置勘測、及臺灣省政府函廢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查訪督導實施計畫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