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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影強制修改

重見天日

審查意見:經檢查後剪去「史魔照片鏡頭二處」始准演。

美國米高梅出品,黑白九卷一九一〇公尺,官方著錄的內容類別為戰爭片。

剪去的內容(逐字照錄):史魔照片鏡頭二處。

准演執照字號:外字第1767號。

被剪的是「照片」的鏡頭——不是情節、不是對白,而是畫面中出現的一張人像。⚠️ 「史魔」為原件所書的稱謂,原件未寫出全名,也未載剪除的理由,本條目照錄不擴寫、不推斷所指為何人。

同批另有〈勦共別動隊〉因「匪酋史達林掛像之鏡頭」被剪,兩者同屬畫面中的領袖人像遭剪這一型。

該批的制度背景、欄位體例與證據限制見清冊總覽頁。⚠️ 原件只列被剪的內容,未載檢查所依據的法條,也未載剪除的理由,故法源欄留空。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一九五四年新聞局電影檢查處週報表的刪剪紀錄

送審年份
1954
審查機關
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檢查處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四十三年冬字第七十二期・臺灣省政府・1954
    頁九一〇,〈附抄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檢查處檢查核准影片報告表〉四十三年第四十二週(自十月十八日起至十月二十三日止)。本片列於該表:片名「重見天日」、出品公司美國米高梅、黑白九卷一九一〇公尺、內容類別戰爭,修剪部份逐字為「史魔照片鏡頭二處。」執照字號外字第1767號。⚠️ 「史魔」為原件用語,原件未寫出全名。⚠️ 本期一次抄發第四十一至四十七週共七份報告表,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四三教五字第五六四〇四號,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十二月廿三日)轉發。影像掃描件,係渲染讀圖取得,未使用 OCR;本期各表為橫排、掃描時整頁旋轉九十度,判讀時先轉正再讀,片名、字號與修剪部份以 600 DPI 放大逐字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