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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巴金傑作選

查禁理由:為匪幹巴金之作品。

巴金(李芾甘)著,上海新象書店民國三十六年(1947)四月再版發行。三十二開本、平裝一冊、計一五七頁,內收小說七篇

本件為一函四書中的第四種——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七年十一月十日〔67〕謙旺字第四九三〇號函一次查禁四種書籍(另三種為 《新原人》《魯迅選集》《冰心選集》),均認定為「匪幹作品」,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 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六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六七教五字第八八七六八號函轉。四書的完整清單見《新原人》條目。

本書是四書中唯一記明出版年月者:民國三十六年四月再版。 也就是說,這是一本一九四七年在上海出版的書, 在三十一年後的一九七八年於臺灣遭查禁。 該年月早於中華民國政府遷臺,亦早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 「匪幹」的認定與出版時點無關。 本書出版於 1947 年,當時並無「匪幹」可言;查禁的依據是作者其後的身分,而非出版當時的政治歸屬。這是第二條「認定作者身分」邏輯的一個極端例子。⚠️ 惟公文未就此作任何說明,上述為本條目對法條適用結構的描述,非公文所載。

⚠️ 公文記「巴金(即李芾甘)」——巴金本名李堯棠、字芾甘,公文以字相稱。

⚠️ 所收七篇小說的篇名,公文未載,只記篇數,不推測。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戒嚴時期因譯者身分查禁的譯作

創作者
巴金(李芾甘)
創作年份
1947
查禁年份
1978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七年冬字第四十三期・臺灣省政府・1978-11-25
    頁三,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六七教五字第八八七六八號),廳長謝又華。主旨:「『新原人』等四書,均為匪幹作品,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辦理。」說明二(四):「巴金傑作選」:為巴金(即李芾甘)著,上海新象書店於民國三十六年四月再版發行(該書為三十二開本,平裝一冊,計一五七頁,內收小說七篇)。說明三:以上四書,按「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請清查報繳。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七、一一、一〇〔67〕謙旺字第四九三〇號函辦理。✅ 本書是同函四書中唯一記明出版年月者(民國三十六年四月再版),該年月早於政府遷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可見「匪幹」認定與出版時點無關。⚠️ 公文以巴金之字「李芾甘」相稱。⚠️ 所收七篇小說的篇名公文未載。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禁止演唱日本歌曲)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