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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新原人

查禁理由:為匪幹馮友蘭之作品。

馮友蘭著。二十四開本、平裝一冊、計二〇〇頁,內分十章; 未記載出版發行者

本件為一函四書中的第一種——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七年十一月十日〔67〕謙旺字第四九三〇號函一次查禁四種書籍,均認定為「匪幹作品」,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六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六七教五字第八八七六八號函轉。

同函查禁的四種書:

書名 著者 版式
新原人 馮友蘭 24 開、200 頁、10 章、未記出版者
魯迅選集 魯迅(周樹人)著、陳磊編選 24 開、126 頁、上海綠楊書屋
冰心選集 謝冰心(婉瑩) 32 開、192 頁、未記出版者
巴金傑作選 巴金(李芾甘) 32 開、157 頁、上海新象書店

四書同樣只援引第二條,不涉內容判斷——查禁的理由是作者是誰。第二條界定出版物範圍,實務上用於認定匪偽出版品。

⚠️ 公文對四人都加註了本名或別名:魯迅記「即周樹人」、冰心記「謝冰心(婉瑩)」、巴金記「即李芾甘」—— 唯獨馮友蘭沒有加註,公文逕作「馮友蘭著」。⚠️ 何以如此,公文未載,不推測。

⚠️ 本書的出版者與出版年月,公文明載「未記載出版發行者」,故 yearCreated 留空。這正是臺灣翻印本常見的作法——不留出版資訊。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戒嚴時期因譯者身分查禁的譯作

創作者
馮友蘭
查禁年份
1978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七年冬字第四十三期・臺灣省政府・1978-11-25
    頁三,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六七教五字第八八七六八號),廳長謝又華。主旨:「『新原人』等四書,均為匪幹作品,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七、一一、一〇〔67〕謙旺字第四九三〇號函辦理。二、查下列四種書籍,均為匪幹作品:(一)「新原人」:為馮友蘭著(該書為二十四開本,平裝一冊,計二〇〇頁,內分十章;未記載出版發行者)。(二)「魯迅選集」:為魯迅(即周樹人)著,陳磊編選,上海綠楊書屋出版(該書為二十四開本,平裝一冊,計一二六頁,內收小說六篇,散文四篇)。(三)「冰心選集」:為謝冰心(婉瑩)著(該書為三十二開本,平裝一冊,計一九二頁,內收小說六篇,散文十六篇,新詩十五首;未記載出版發行者)。(四)「巴金傑作選」:為巴金(即李芾甘)著,上海新象書店於民國三十六年四月再版發行(該書為三十二開本,平裝一冊,計一五七頁,內收小說七篇)。三、以上四書,按「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請清查報繳。✅ 本件為一函四書,四書均只援引第二條(認定作者身分,不涉內容判斷)。⚠️ 公文為魯迅、冰心、巴金三人加註本名或別名,唯獨馮友蘭未加註。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禁止演唱日本歌曲,見庫內相關條目)、特殊學校教師登記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