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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湖南文獻(雜誌)

查禁理由:第七卷第四期刊登韓建春撰〈加拿大之旅記遊〉,內容為匪宣傳,淆亂視聽

同鄉會性質的文獻刊物,遭查禁扣押的是第七卷第四期,而公文點名了確切的篇章與作者:該期刊登韓建春撰〈加拿大之旅記遊〉一文,「內容為匪宣傳,淆亂視聽」。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九年三月十九日〔69〕隆徑字第一一五九號函據此認定該期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三、六兩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扣押其出版物

一篇遊記構成「為匪宣傳」。 本案的標的不是政論,而是一篇旅加拿大的遊記——推測其中提及中國大陸的見聞,⚠️ 惟公文只寫「內容為匪宣傳」,未引述該文任何字句,究竟何處觸法無從得知,本輪不推測。

這也顯示查禁的射程不限於黨外政論刊物:同鄉會文獻、攝影集宗教刊物畫譜辭典 在同一時期都曾因單篇或單項內容遭禁。

公文說明欄記發行者為臺北市北投區大屯路二十一巷四弄四號湖南文獻雜誌社。

⚠️ 本刊的創刊年月與發行人本輪來源未載,故 creatoryearCreated 留空。

查禁年份
1980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三、六兩款及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九年夏字第九期・臺灣省政府・1980-04-11
    頁三,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四月七日六九教五字第二七四二一○號),廳長施金池。主旨:「轉知『湖南文獻』第七卷第四期刊登為匪宣傳文字,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九、三、一九 69 隆徑一一五九號函辦理。二、臺北市北投區大屯路二十一巷四弄四號湖南文獻雜誌社發行之「湖南文獻」第七卷第四期刊登韓建春撰「加拿大之旅記遊」一文,內容為匪宣傳,淆亂視聽,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三、六兩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扣押其出版物。⚠️ 公文點名篇章與作者,但未引述該文任何字句,何處觸法無從得知。⚠️ 警總函字別作「隆徑」,非同期慣見的「隆徹」。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修訂國家標準六種)與新編國家標準目錄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