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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詩、詞、文名句欣賞

書脊印有趙文林編著;經認定與已查禁之《詩文名句淺釋》為同一書

查禁理由:與前經查禁之《詩文名句淺釋》一書相同,係抄襲翻印匪偽出版品。

一九八三年出版的古典詩文選注本,一九八四年因被認定是已查禁書籍的改名再版 而遭查禁。

本案的認定方式值得注意:不是重新審查內容,而是比對出前案。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三年六月三十日〔73〕隆徹字第二六二一號函明載,本書「經查禁之『詩文名句淺釋』一書相同,係抄襲翻印匪偽出版品」——警總七十二年五月二十日〔72〕隆徹字第八八四、一八八五號令函已查禁過那本書,本案是認出同一內容換了書名再版。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三年七月十一日七三教五字第五二二九七號函轉。

「換書名再版、再被抓」是戒嚴時期出版業與查禁機關之間的常見攻防。 被查禁的書換個書名、換家出版社重新上市,是規避查禁的實際做法;查禁機關則靠比對內容認出前案。庫內另有一類相近的手法——黨外雜誌把被查禁的文章收進合訂本再版,同樣一律再遭查禁(見 《深耕(雜誌)》《前進週刊》)。差別在於:合訂本是公開重刊自己的文章,本案則是改名掩飾來源。

公文所載書目:

  • 出版者:王記書坊,發行人王述唐(臺北市昆明街 289 巷 13 號仁愛書局發行)
  • 出版:民國七十二年出版
  • 規格:三十二開本、3,102 頁
  • 書脊印有趙文林編著

⚠️ 「書脊印有趙文林編著」的寫法本身透露了認定的態度:公文不寫「趙文林編著」,而寫「書脊印有」——意即承辦者不認為這是真實的編著者署名,只是照錄書上印了什麼。既然認定全書係抄襲翻印自對岸,署名自然被視為掩飾。⚠️ 本輪來源未載趙文林其人,亦未寫明被抄襲的原書為何,故不推測。

《詩文名句淺釋》的查禁公告本文已取得,庫內已建 《詩文名句淺釋》 條目(本輪)。 本條目原記「該書庫內尚無條目……其出版者、年份、查禁理由全文均待另尋」, 這三項現已補齊:臺南市逢甲路三二四號久久出版社出版、民國七十二年、理由為「據查係匪偽出版品,內容嚴重不妥」,法源為第二條、第三條第三、六兩款及同法第八條,處分為查禁。該但書已解除。

⚠️ 但前案的令函字號仍有一處對不上。 本條目所據的公文援引前案時寫作「72.5.20〔72〕隆徹字第八八四、一八八五號令」(兩個字號),《詩文名句淺釋》的查禁原件則只出現第一八八五號一個字號。✅ 日期(72.5.20)與第一八八五號兩件逐字相符;⚠️ 第八八四號所指為何、是否為同日另一件相關處分,本輪來源未載,故不推測。

⚠️ 另一處差異值得記下:本案與前案的法源不同。 前案援用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三、六兩款(來源+內容),本案則只援用第二條——警總既已認定本書與前案是同一內容,便不再重作內容上的認定,逕以「翻印匪偽出版品」的來源事由處分。

同一版面另載《中文辭源》查禁函,兩件都是「抄襲翻印匪偽出版品」,同日由教育廳函轉——見庫內 《中文辭源》。⚠️ 兩案的處分別不同:本案為查禁,《中文辭源》為扣押

創作者
趙文林(書脊所印編著者)
創作年份
1983
查禁年份
1984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及同辦法第八條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秋字第十五期・臺灣省政府・1984-07-18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十一日七三教五字第五二二九七號)。主旨:「『詩、詞、文名句欣賞』一書,抄襲翻印匪偽出版品,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知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6.30(73)隆徹字第二六二一號函知:「詩、詞、文名句欣賞」一書,臺北市昆明街二八九巷十三號仁愛書局發行(出版記載:出版者為「王記書坊」發行人為「王述唐」),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出版,三十二開本、三一○二頁,書脊印有趙文林編著。該書據臺灣警備總部 72.5.20(72)隆徹字第八八四、一八八五號令,函所查禁之「詩文名句淺釋」一書相同,係抄襲翻印匪偽出版品,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同一版面另載《中文辭源》查禁函。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